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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版本:A/3  修订号:3

目的

为确保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决定的权威性、准确性,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决定的管理。

职责

3.1公司认证决定人员负责做出管理体系认证决定;

3.2总经理负责签发认证证书。

工作程序

4.1 认证决定的规则

4.1.1 认证决定人员由公司授权具有专业能力认证决定人员实施;认证决定人员不可为实施审核人员,亦不可在过去的两年内与受审核方存在任何咨询或其它造成利益冲突的关系。公司不把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的权力委托给外部人员和机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构认证决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专业能力不低于CNAS-SC15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中对审核员/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要求,且该名认证决定人员具有认证的否决权。

4.1.2 公司认证决定人员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如在认证活动过程中,企业自行提出终止认证工作的申请,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作出终止认证工作的认证决定。

4.1.3 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审核报告符合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能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制定的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对实现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实现质量目标有重大疑问。

认证机构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只有当组织已进行了一次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完整内审,并且管理评审的安排已被实施且有效,而且审核组审核报告的结论为同意推荐注册,或同意推荐注册前的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包括所有的不符合项均已得到纠正且纠正措施已得到验证并满意后,公司才能批准认证。

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认证机构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a)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b)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c)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对监督审核,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对再认证审核,应按要求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验证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参照以上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4.2 认证决定的程序

4.2.1 审核组长提交审核资料上传管理系统,技委会时效管理人员负责下载系统中的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分配给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认证决定人员实施评审并作出认证决定,此程序需确保专业技术支持人员可获得完整的审核档案资料以保证实际提供支持,可采用有效的沟通方式(如QQ、微信、邮件等)并保留完整的认证决定流程的证据。

4.2.2 若批准的正式审核报告的结论与审核组现场提出的审核报告的结论有差异,公司在向申请方提交正式审核报告时应负责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处。

4.2.3 认证决定人员作出认证决定后,由总经理批准签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包含以下内容,总经理签发认证证书前需检查以下内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发证书:

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该信息应与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所用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修订号)的表述;

证书编号;

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对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表述该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认证证书的年月日;

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

本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它信息;

证书查询方式。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

4.3 证书形式

4.3.1 独立证书

申请方签订有独立的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并满足取得独立认证证书的条件时,即受审核方:

4.3.1.1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3.1.2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

4.3.1.3适用时,具有相关的资质文件,如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4.3.2 主、子证书(适用于多个企业名称的认证)

4.3.2.1 申请方同时申请对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受审核方进行管理体系认证,签订认证合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受审核方为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投资人,且其管理及运作受控于同一套管理体系,此时需在其管理体系手册中反映各名称的组织在其管理体系中的地位、涉及的范围、相互关系等。

4.3.2.2 申请方申请对集团公司进行管理体系认证,除颁发集团公司证书外,要求作为以附件形式给下属分(子)公司颁发子证书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主证书的获证组织与附件证书的获证组织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可以通过所有各方联合的书面声明来证明这种关系;

b) 各分(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及运作受控于同一套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文件必须明确描述各分(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中的地位、各自涉及的范围和相互关系,必须明确说明管理体系标准的各项要求在集团及分(子)公司之间的分配关系;

c) 集团公司发主证书,分(子)公司发子证书;

d) 集团公司主证书可涵盖全部认证范围,分(子)公司证书附件分别对应其相应的认证产品范围;

e) 当集团公司不能够满足相关认证要求,体系被暂停时,其所有分(子)公司的认证证书将同时都被暂停。

4.3.3 关于其它语言的翻译

证书中使用英文和中文翻译,对于证书中的组织名称、注册地址、生产/服务经营地址、其他固定场所名称、其他固定场所地址、认证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它语言的翻译应由获证组织完成,本公司负责核准。

4.3.4 关于地址

当获证组织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或有多个固定经营场所时,应明确并提供合法取得相关场所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证书中可同时注明多个地址。

当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

4.3.5.1 获证组织提交一份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申请,简单说明变更原因/理由,注明中、英文对照的新名称/地址(如果管理体系发生变更,例如组织机构、部门职责权限变更等,则需要提供变更后的管理体系文件,并增加特别监督审核或结合年度监督确认后,方可变更证书.)

4.3.5.2 提供一份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改名的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用新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的工商局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交更名后的相应资质文件。

4.3.5. 3 注明所需证书的份数(正本为一份,副本的数量可根据获证组织的实际需要而定)。

4.3.5.4 退回原证书的所有正、副本。

4.4 对于OHSMS认证决定的合规性准则

4.4.1 利益相关方期望宣称符合 OHSMS 标准要求的组织完全合规;

4.4.2 组织应能够在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前,通过对适用的 OHS 法规要求的合规性

进行自我评价,证实其已实现了合规性要求。

4.4.3 当组织有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时,则应能够证明已启动实施计划,根据不同

的国家情况,辅之与监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以在声明的日期内达到完全符合要

求。计划的成功实施应被视为 OHSMS 的优先考虑事项。

4.4.4 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仍可以授予认证,但应寻求客观证据证明组织的

OHSMS:

a) 有能力在截止日前通过全面执行上述实施计划,达到所要求的合规性;

b) 已经解决了工作人员和其他暴露人员的所有危险源和 OHS 风险,并且没有

可能或将会导致严重伤害和/或健康不良的活动,过程或情况;

在过渡期间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确保降低和控制 OHS 风险。

4.4.5 通过 CNAS-CC01/ISO/IEC 17021-1, 9.4.8.3 条款 a)要求和适用的 OHSMS

标准明确提出的预期输出,认证机构应该确保其审核报告包含组织 OHSMS 的符合

性和有效性的说明,并辅以证明其 OHSMS 具备满足合规义务能力的证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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