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施日期:2017年6月10日 版本:A/0 修订号:0
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评价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控制及获证后的监督的活动,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推行的有机产品认证的过程管理、现场检查和获证后的不通知检查所涉及的活动。
3 职责
3.1 技委会对有机产品认证申请进行评审,确认是否可受理申请;
3.2 审核部根据申请评审结果,向认证委托人下达检查通知,确定现场检查时间安排,下达审核任务;
3.3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组长负责向检查任务下达部门上报现场检查相关资料。
3.4 技委会对检查组上报的现场检查资料、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4 工作程序
4.1 认证申请
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4.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3 认证依据。
4.1.4 认证收费标准。
4.1.5 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1.6 处理申诉、投诉的程序。
4.1.7 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与程序。
4.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HIC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应满足HI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方案规定。
4.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4.1.10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防伪识别方法。
4.1.11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方案。
4.1.12 有机产品认证相关法律法规。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4.1.13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4.1.14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4.1.15 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1.16 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4.1.17 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4.1.18 在五年内未因4.12.5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1.19 在一年内未因4.12.5中(5)至(11)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2 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4.2.1 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4.2.2 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4.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4.2.4 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4.2.5 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2.6 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 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 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 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规划相关要求在检查报告和文审报告中具体陈述。
(5) 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6) 承诺守法诚信,接受HIC、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的声明。
(7) 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 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9) 当认证委托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委托人与有机产品生产、加工 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10) 证明其产地环境条件的检测或评价报告。相关检测或评价报告应在12个月内有效。
(11) 五年内未因4.8.3中(1)至(4)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的证明材料。
(12) 一年内未因4.8.3中(5)至(10)的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的证明材料。
(13) HIC要求的相关声明和承诺。
(14) 相关人员资格能力证明材料。
(15) 其他相关材料。
4.3 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4.2要求的委托人,HIC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4.3.1 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HIC和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3.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4.3.3 HIC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4.4 现场检查的提出
境内企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基本齐全,经申请评审后,HIC审核部开始组织现场检查。境外企业,市场部收集申请认证资料,经申请评审后,开始实施手续的办理等工作,确保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
4.4.1 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指为获得/保持认证资格而进行的每年一次的现场检查,包括首次检查和再认证检查。首次认证检查是指认证委托人首次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场地现场检查。再认证检查是指已获得HIC有机认证的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再次向HIC申请有机认证的检查。
4.4.2非例行检查
非例行检查是指为获得/保持认证资格而进行的除例行检查之外的现场检查,包括补充检查,现场验证检查、不通知检查、监督抽查等获证组织生产场所的变更、扩大、缩小,产品种类的扩大、缩小等需要进行的现场检查都属于补充检查。
4.5 现场检查任务的下达
4.5.1 境外企业认证检查
4.5.1.1 审核部下达现场检查任务书。
4.5.1.2 审核部下达任务时,同时向检查组提供《认证申请书》和地块图、生产规程等认证文件清单中相关文件及上年度的检查报告和不符合项报告(适用时)等相关申请资料移交给检查组。
4.5.2 境内企业检查审核部下达任务时,同时向检查组提供《认证申请书》和地块图、生产规程等认证文件清单中相关文件及上年度的检查报告和不符合项报告(适用时)等相关申请资料移交给检查组。
4.5.3 检查组组成原则
4.5.3.1 检查组成员均为CCAA注册并经HIC聘用、专业批准合格的检查员,并且与受检查方无利益关系,在2年内应未对受检查方进行任何咨询活动。
4.5.3.2 检查组内至少有1名该专业检查员或技术专家,至少需要1名专职检查员,专业人员和专职人员可以为同一人。
4.5.3.3 申请者为初次检查场所,且所认证产品/领域风险相对较大时,检查组原则上由2名(含)以上检查员组成。
4.5.3.4 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征得认证委托人同意(但认证委托人不能指定检查员)。不能指派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参与评价工作,对同一认证委托人或操作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次(含3次)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5.3.4 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再认证应在证书有效期之内实施。
4.5.4 检查任务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4)检查组成员,检查的时间要求;
(5)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6)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和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等的信息(适用时)。
4.5.5 文件评审
4.5.5.1 检查组在接到检查任务书后对认证委托人/操作者所提供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资料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文件评审原则上由检查组长负责并形成《文件检查报告》。
4.5.5.1.2 如果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足以保证对生产或加工过程控制,影响有机产品质量,应要求认证委托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再次评审直至符合认证要求。如果最终文审评价结果仍不能满足现场检查要求的,及时与任务下达部门沟通。
4.5.5.1.3 当被检查方存在平行生产、分离生产情况时,文件评审应包括非有机部分的生产控制内容。
4.5.5.1.4 当认证委托人为再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单元/过程未发生变更的,检查组在实施检查程序时可适当简化文件评审。
4.6 现场检查的准备
4.6.1 检查组在完成文件评审后与认证委托人联络,确认具体检查日期,获取与现场检查有关的信息。如无法联络认证委托人的应及时告知任务下达部门。受检查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间内接受现场检查的,如撤销任务、企业要求延期、拒审等,检查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将情况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给检查组,如企业不提供书面说明,检查组应做记录并签字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检查任务下达部门。检查任务下达部门在网络注明检查任务的执行情况,并通知HIC审核部。
4.6.2 检查计划
4.6.2.1 与认证委托人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后,检查组应编制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内容,在现场检查前7个工作日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现场检查时由企业签字确认。
4.6.2.2 检查组与企业确认检查计划后在检查前7个工作日将检查计划上报任务下达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前5个工作日将检查计划录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4.6.2.3 现场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需进行现场补充检查的应另行安排检查计划。
4.6.2.4 制定检查计划时,应考虑以下要求:
(1)检查计划应保证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由多个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的,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对加工场所要逐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完整性。如加工厂的检查范围为所认证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或环节,如企业存在非有机生产和加工,对其非有机部分也应进行检查。
(2)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
③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4.7 检查实施
现场检查包括对初次认证、再认证、补充检查、扩大产品种类、扩大生产场地、 生产场所搬迁的现场检验,其中夸大产品种类的,若复审换证尚未进行或企业愿意提前进行复审,可结合年度复审进行,但需增加人天数。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检查组按申请认证产品种类选择适应的检查文件,并按认证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
4.7.1 首次会议
1)主要目的在于双方相互沟通。时间可视企业规模确定,一般15分钟为宜。
2)参加会议人员:检查组全体人员、受检查方领导或授权的代表及有关受检查方人员。对于小规模企业,不一定拘泥于会议形式,能达到相互沟通的目的即可。
3)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 a.介绍检查组成员; b.确认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的文件; c.介绍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d.落实检查组所需资源和设施; e.建立双方正式联络渠道; f.确认检查计划的各项安排; g.澄清可能存在的问题; h.有关保密和自律的承诺与声明。
4.7.2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和相关的产品认证检查专项作业指导书,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对生产,加工过程所有场所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加工场所、产品库房、投入品库房、堆肥场所、排污设备等;如生产单元存在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现场检查是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访问,除内部检查员和管理者外,还需要对工人、所有农户(适用时)、库房管理人员、原辅料购买人员等进行访谈。
3)对GB/T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检查体系文件的检查包括验证地块图/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质量手册和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和生产的一致性、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等。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需要对每个产品的收获记录、出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进行核算,判断产销是否平衡。验证销售证销售量与证书产量、总销售量的一致性。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行验证(适用时)验证产品的追溯体系一般需要抽取某一批次的产品进行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的跟踪验证;标志使用情况主要检查标志的使用数量、使用方式、使用规格等,验证标志印制或购买数量与使用情况的一致性,如未印制,需要验证标志印制单位的情况。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确定内部检查是否包括了相关的检查内容,对内部检查不符合情况的改进情况等等。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检查组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检测报告(证明)进行评估,同时对生产基地周边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是认证委托人。当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地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无效或需检测的项目未完全检测时,检查组应按照公司文件及相关要求填写检查记录,以评判产地(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是否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检查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并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证明),对于检测的项目应在检查报告中明确说明及其确定检测项目的原因。
8)样品采集现场检查时能采集样品的,需要进行样品采集,以便进行产品检测;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根据上年度不符合报告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验证其执行情况。
10)对操作者处理申投诉情况的检查。
11)其他检查内容如果存在平行生产,有机转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果被检查方存在分包生产,检查分包生产与有机标准一致性、有机完整性的管理控制情况,被检查方对其分包的生产和加工负全责。对各产品的认证检查过程,可参考各专项认证检查作业指导书。
4.7.3 高风险情况的检查要求如存在以下情况,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高度关注,增加抽样检查比例或加大检查范围。
4.7.3.1 平行生产为防止有机产品被污染或混淆,检查组检查并验证:
a)被禁物质贮存的地方与有机产品处理的地方分离;
b)认证委托人有明确的文件来规定在生产或加工、贮藏和销售等环节来区别认证的产品和非认证产品;
c)保证有机完整性的措施,经营管理、操作人员都得到准确理解。
d)如果认证产品和非认证产品在种类上没有明显区别,不能从视觉上区分,通常选择在收获或加工期间进行检查,认证委托人也应采取措施来防止产品间的污染或混淆;
e)精确评估生产产量记录,并核查销售记录;
f)检查非有机管理区域和/或加工单位。
4.7.3.2 进行下列生产的操作者,在每年一次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增加检查的频次:
a)从事密集生产的操作者;
b)高度依靠外购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壤培肥物质、植保产品/兽药/渔药、饲料、加工原料等)的操作者;
c)产品生产周期短的操作者(如一般的蔬菜)和认证风险较大的产品(如婴幼儿乳制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
4.7.3.3有转基因风险的产品
a)对有转基因风险的区域,通过查阅已发布的公告,以确定产品是非转基因产品;
b)特别关注:中国已经商业化的转基因作物包括:番茄、棉花、甜椒和矮牵牛。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原料发放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有转基因大豆、转基因油菜、转基因棉花和转基因玉米。
c)如果确定有转基因污染的风险,通过试验或检验进行评价。
4.7.3.4 申请有机认证的产品如果同时获得了其他认证,为防止非有机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现场检查时需要检查其他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包括产品的销售记录和认证标志使用记录,适用时包括有机产品销售证的检查。
4.7.4 对特殊情况和范围的检查要求
4.7.4.1 野生产品的认证检查组通过与采集者交谈和对认证区域的实地检查、拜访中间商并与其交谈、与土地所有者或其他为采集区域提供相关信息的相关方(环境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交谈等方式,实施如下检查内容:
a)操作者是否遵循GB/T19630.1野生植物采集的要求,对那些明确标识的产品的收获与采集进行管理;
b)操作者是否发给采集者和当地代理商(中间商)说明文件,并至少明确采集的区域、认证标准和其他认证要求;
c)查阅采集者签署关于遵守说明文件的声明;
d)操作者是否保留所有采集方及各采集方提供数量的记录;
e)操作者是否与中间商签订合同。
f)生产区域是否在相关的地图中明确的标识。生产区域应足够大且清楚,能够避免与非获证生产发生混淆的风险;
4.7.4.2 小农户组织的检查对小农户组织认证检查的前提条件:小农户成立生产联合小组或类似组织,在具有相似和统一的生产、管理体系条件下,实施有机生产管理。
a) 小组的构成和范围
——小组由具有相似生产体系的操作者组成;
——小组可包括简单的加工和贮藏方式,但不包括大型农场、加工企业、贸易企业;——小组应具有人力、联络点等有效资源以支持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小组统一各农户产品的销售活动,且能够对产品进行监管;
b) 小组内部管理的要求
——单个农户不能单独认证或使用认证证书,应以一个整体的小组作为认证实体;
——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控制检查,范围包括所有操作者,新加入的操作者内部检查通过后方可加入小组;
——小组管理所有操作者,实施与生产标准符合性的控制管理。包括抽样检查、内控方法和结果验证。
——小组管理者与操作者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小组和内部控制人员职责。协议包括所有操作者遵守标准、管理要求的承诺。
——每个农户的操作者都具备应执行的相应标准和操作文件。
c) 检查
——对所有农户、地块和产品实施年度检查。
——对小组和操作者的现场检查包括标准符合性检查、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的评审。——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评审包括对内部控制所发现的不符合所作纠正、纠正措施;充分的内部检查记录;操作者理解标准的情况。
——比较认证检查发现与内部检查记录的一致性。
d) 检查记录
除了组织的整体认证记录,还应保持和更新下列记录:
——保留所有操作者的基本数据和信息。
——小农户组织的身份证明、名称、位置(至少在地区地图上)、获证年数、上次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的时间、面积、作物及其估产的记录。
4.7.4.3 缩短和延长转换期的检查,若有机产品认证认证委托人需要缩短有机认证的转换期,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a) 在确凿的文件化证据的基础上,对转换期是否达到标准最低要求,如需延长或缩短转换期,应通过检查来予以确定。
b) 检查转换期内活动应符合有机标准的要求。
c) 如果受检查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视情况轻重延长转换期或停止认证
4.7.5 产品检测
4.7.5.1 检查组应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检测项目至少应覆盖有机生产或加工中所有使用过的允许使用物质和相关法规、标准的对该产品或产品类型残留限量规定。
4.7.5.2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4.7.5.3 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提供检验合格报告。
4.7.5.4 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4.7.6 检查组内部会议
4.7.6.1 汇报各组检查发现
4.7.6.2 进行评议,统一意见,确定不符合项并填写《审核不符合项报告》,如有疑问可与被检查方讨论或复查,不符合项报告需由组长检查签字,并由受检查方代表确认签字。
4.7.6.3 检查组长负责《审核报告》的完整性。
4.7.6.4 检查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写,检查报告及所附资料等信息应充分,记录所有检查发现,包括风险评估、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判断,对其管理体系,检查过程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描述。
4.7.6.5 检查员应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出评价,但不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7.6.6 认证委托人需要对检查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4.7.6.7 末次会议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7.6.8 可视企业规模和管理模式而定,也可与被检查方协商而定。主要目的是通报检查结论、说明注意事项,比如:顺利通过的,向被检查方说明获证后的注意事项;有条件通过的,向企业说明纠正措施整改的要求;不通过的,要说明理由。一般30分钟为宜;
4.7.6.9 参加会议人员应为检查组、企业领导授权的代表及有关被检查方人员。
4.7.6.10 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有:a)重申检查目的、范围和依据;b)介绍检查情况;c)提出不符合项;d)对现场检查的简要总结。
4.7.6.11 被检查方代表在不符合报告及其他规定的检查表格上签字;
4.7.6.12 检查方可对不符合项提出不同意见,当无法协调时,可记录相关内容,与HIC审核部联络协商解决。
4.7.6.13 检查组根据《审核不符合项报告》的性质、程度、数量,提出纠正整改措施要求,给出纠正整改措施的时间要求及跟踪检查安排,并规定现场跟踪检查或文件跟踪检查方式。
4.7.6.14 检查组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者做虚假说明或有意歪曲操作事实或故意不遵守认证标准,可通知被检查方终止认证检查,报告认证机构并发送认证否决的书面通知。
4.7.7 纠正及纠正措施
初次现场检查时不符合整改时间为90天。非初次现场检查的,一般不符合的整改时间为30天。对受检查方提供的纠正措施实施证实性资料进行文件评价的需在下次现场检查时跟踪验证其有效性。如果《审核不符合项报告》的验证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检查组应与企业保持联系,及时对企业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进行现场验证。
4.7.8现场检查报告复印留存认证委托人如产品不需要抽样检查,则在资料评定完成后,将现场检查报告复印留存认证委托人;如产品需抽样检验,则在产品检测报告评价后留存认证委托人。
4.7.9 提交检查资料
现场检查结束后5日内上报检查结果/检查材料,若有不符合,不符合项关闭后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报送材料。检查组严格按照《审核资料清单》报交检查材料,并认真核实,避免漏报、误报。
4.8 认证决定
4.8.1 HIC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特点,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的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和区域性社会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HIC应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人,HIC应以书面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4.8.2 对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委托人,HIC应颁发认证证书。
1) 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 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并通过HIC验证。
4.8.3 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HIC不应批准认证。
1)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 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 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 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6) 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 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 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 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4.8.4 申诉
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HIC申诉,HIC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如认为HIC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4.9 认证后的管理
4.9.1 HIC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HIC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HIC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4.9.2 HIC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4.9.3 HIC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HIC通报以下信息:
4.9.3.1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4.9.3.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4.9.3.3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4.9.3.4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4.9.3.5 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4.9.3.6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4.9.3.7 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4.9.3.8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4.9.3.9 销售证的使用、产品核销情况。
4.9.3.10 其他重要信息。
4.9.4 销售证
4.9.4.1 HIC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HIC申请销售证。
4.9.4.2 HIC应对获证组织与销售商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4.9.4.3 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销售商或消费者。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HIC检查。
4.9.4.4 HIC对其颁发的销售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4.10 不通知检查
4.10.1 HIC审核部根据获证企业基本信息,制定HIC《有机产品认证不通知检查方案》。
4.10.2 HIC审核部根据方案的要求,制定HIC《有机产品认证不通知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4.10.3 检查方案和计划制定时需考虑抽样量不少于是获证企业数量的5%,制定方案时,需考虑获证企业的产品、规模、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等情况,方案和计划可依据实际工作中的变化进行调整。
4.10.4 HIC审核部下达检查任务书、不通知检查委派书。
4.10.5 检查员按照不通知检查任务书,制定不通知检查计划的,并实施不通知检查。
4.10.6 不通知检查时间应与初始检查/复审检查时间错开;
4.10.7 不通知检查可以在48小时内向持证人提供不通知检查计划,对不能配合进行不通知检查的持证人,经HIC审核部确认后,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处理。
4.10.8 检查组按不通知检查任务书的要求自行直接到达持证人生产现场,向持证人出示不通知检查任务书,公开检查员的身份,实施不通知检查。
4.10.9 如果持证人认为检查员的行为涉及检查的公正性或其他问题,可向HIC审核部申诉,HIC审核部需调查情况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4.10.10 不通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编制《审核报告》,并提交不通知检查材料。
4.11 再认证
4.11.1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HIC提出再认证申请。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HIC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4.11.2 HIC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HIC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HIC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4.11.3 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当重新进行认证。
4.12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4.12.1 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规则》附件1、2的要求。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HIC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4.12.2 认证证书的变更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1)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 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3) 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
4) 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4.12.3 认证证书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4)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4.12.4 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3个月,并对外公布:
1) 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2)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30日内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或(和)者纠正措施的;
3) 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4) 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的;
5)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12.5 认证证书的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 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的;
2) 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3) 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4) 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5) 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6)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
7)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8) 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9)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10) 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11) 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12)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4.12.6 认证证书的恢复
4.12.6.1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HIC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4.12.6.2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HIC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4.12.7 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4.12.7.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编号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初次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有机转换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4.12.7.2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HIC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4.12.8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HIC,或由获证组织在HIC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4.12.9 HIC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HIC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4.13 以往认证结果的承认
4.13.1 同一认证范围获得双重或者多重认证时:
4.13.1.1 受理委托人不应就同一种产品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认证机构申请有机认证的申请。
4.13.1.2 同一认证范围同时获得境外双重或者多重认证时,可通过评价其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追溯体系的有效性适当缩短转换期。
4.13.2 生产链中某产品获得其他认证机构认证时:
4.13.2.1 优先承认通过CNAS认可评审的认证机构;
4.13.2.2 优先承认行业内信誉良好的认证机构;
4.13.2.3 优先承认CQC承认清单中的认证机构;
4.13.2.4 鼓励与承认的认证机构签署特定的协议:
4.13.3 不应该承认生产链境外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通过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的认证机构除外。
4.14 信息上报
4.14.1 HIC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4.14.2 HIC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4.14.3 HIC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14.4 HIC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4.15 认证收费
HIC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5 引用文件及记录表单
5.1 GB/T19630 《有机产品》
5.2 HICQC/WI-ORG-G1 《有机产品认证(种植类)作业指导书》
5.3 HICQC/WI-ORG-G2 《有机产品认证(养殖类)作业指导书》
5.4 HICQC/WI-ORG-G3 《有机产品认证(加工类)作业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