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版本:A/2 修订号:1
目的
为使认证审核活动科学、公正、有序地进行,指导认证人员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而制定本程序。
范围
适用于对组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的认证审核活动的管理。
职责
3.1市场代表:负责收集和跟进认证申请组织的申请资料附件,并进行申请评审、合同初步评审。市场部经理负责申请和合同评审的审核。
3.2技术委员会:负责合同评审专业确认、负责认证档案材料复查和认证决定。
3.3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负责审定合同评审结果和批准合同。
3.4项目管理人员(方案管理人员、计划管理人员):负责根据申请评审、合同评审意见对认证审核方案进行策划,并负责跟进每个审核项目的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方之间进行协调调度(含审核现场的变更)。
3.5审核部经理:负责根据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策划安排,出具审核任务书安排组织实施认证审核的审核人员。并负责批准审核计划,转给项目管理员发企业,同时发审核组长。
3.6审核组长:负责根据审核任务书编制审核计划,负责带队管理和领导审核组成员按照审核计划以及公司认证审核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负责监控、见证审核组成员的能力表现。
3.7审核组成员:按照审核任务指派和审核计划的安排,实施审核。并向审核组长做工作汇报。
认证过程
4.1 申请
4.1.1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企业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在一年内,未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因负面情况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媒体曝光,或未因负面情况而被其他相关认证机构撤销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1.2 认证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4)已获得管理体系/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荣誉证书复印件;
(5)体系文件(手册、相关制度等)。
4.2 受理
4.2.1 申请评审
本公司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认证活动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对认证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
4.2.2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未通过申请评审的,本公司书面通知申请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和完善,或不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4.2.3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之前,本公司将与认证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以明确相关方的责任。
4.3 审核准备及现场审核
4.3.1 审核时间
根据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的相关要求,确定审核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4.3.2 审核组
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以提供技术支持。选择的技术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能力评价准则中关于技术专家的要求。
4.3.3 审核计划
4.3.3.1 审核组长根据《审核任务书》,编制审核计划,评审计划包括:
(1)审核目的;
(2)审核的产品和范围;
(3)审核依据;
(4)审核员信息;
(5)审核的日程安排等。
4.3.3.2 若审核覆盖范围覆盖多个场所,这些场所的诚信管理活动要素相似,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的授权和控制下,可以根据多现场组织审核抽样的有关要求,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如果不同场所的管理活动要素存在明显差异,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本机构执行的多场所抽样规则参照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的有关要求。
4.3.3.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相关过程的诚信管理情况,现场审核将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3.3.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长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将通知申请组织有关变更情况,并协商一致。
4.4 实施审核
4.4.1 审核过程
审核时可采用文件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包括查阅文件和记录、询问工作人员、观察现场、访问顾客和利益相关方、诚信行为调查等。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对申请人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审核,并至少确认下列各项:
(1)对申请人诚信管理及信用评价的评审,包括相关的结构、方针、过程、程序、记录及文件;
(2)人员及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3)过程控制及其运行管理;
(4)失信评估和处置;
(5)持续改进;
(6)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4.4.2 审核报告
审核组根据审核的结果,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评审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抽样及样本信息;
⑷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其说明;
⑸ 与有关认证要求符合性陈述(包括发现和任何不符合);
⑹ 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措施;
⑻ 结论。
4.4.3 不符合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将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对于一般不符合,申请组织应在一个月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本公司将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于严重不符合,申请组织应在3 个月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本公司将对纠正和纠正措施作现场验证。
4.5 认证决定
4.5.1 本公司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5.2 当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可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本公司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符合认证依据的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5.3 当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则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6 认证证书
4.6.1 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信息:
(1)认证机构的名称及其认证标志;
(2)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服务提供场所的地址;
(3)认证范围;
(4)认证依据;
(5)发证日期和认证有效期;
(6)证书编号;
(7)证书查询方式。
4.6.2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 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 年。
4.6.3 本公司按照认监委相关信息通报制度上报其认证证书信息。
4.7 监督审核
4.7.1 本公司将对持有本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的组织(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并符合相关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HIC确定对所有获证客户定期进行二次监督评审。第一次监督评审的日期从初次认证决定完成日开始计算,一般在9-12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评审也是在前次评审完成日之后9-12月内完成。确保每次监督评审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7.2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还应随时增加评审的频次(实施专项评审):
(1)认证审核体系出现重大更改;
(2)对投诉记录的分析或其他信息表明认证范围内的诚信及其信用可能不再满足认证要求;
(3)涉及的产品发生了重大失信事故,或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时出现严重不合格。
4.7.3监督审核的时间根据认证审核时间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少于初次审核人日数的1/3。
4.7.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满足4.3.2 要求。
4.7.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针对多场所抽样应满足4.3.3.2 要求。
4.7.6 监督审核时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监督周期内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的任何变更,包括组织结构、相关文件、主要负责人、范围、部门/分支机构的变化,以及影响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的变更;
(2)对上次评审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实施效果进行验证,有无遗留问题或再发生;
(3)相关方/顾客的投诉、申诉、争议的处理,确认受评审方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重大投诉对认证保持的影响;
(4)在监督周期内是否发生失信事故,对失信事故的处理情况;
(5)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6)对上一次评审后发生过认证证书被暂停的,还应关注认证资格暂停原因以及对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审核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在暂停期间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宣传;
(7)上次评审提出的评审事项等。
4.7.7 对于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本公司将对获证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7.8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按照4.4.2 要求。本公司将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4.8 再认证
4.8.1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向本公司提出再认证申请。
4.8.2 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
4.8.3 再认证审核的时间根据公司认证审核时间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少于初次审核时间人日数的2/3。
4.8.4 对于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获证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本公司将对获证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8.5 本公司按照4.5 的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4.9 证书暂停和撤销
4.9.1 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发生失信事故,或受到相关方关于失信的重大投诉,但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5)未能按规定间隔期接受监督审核;
(6)主动申请暂停认证证书。
4.9.2 撤销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或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和资质证书;
(2)出现重大的失信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
(3)针对失信事故或相关方关于失信的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4)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
(5)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
(6)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本公司对其监督。
(7)主动申请撤销认证证书。
4.9.3 本公司将以书面方式通知获证组织有关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信息和要求,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对于撤销认证证书的,本公司将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
4.9.4 被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4.10 认证范围变更
4.10.1获证组织业务范围变更时,应告知本机构,并按本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4.10.2本机构根据获证组织的变更情况,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4.5要求做出关于是否扩大、缩小或变更认证范围的决定。相关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进行。
5. 认证人员要求
5.1参与认证活动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具有GB/T 19011- -2013 中7.2.2所述的职业素质和7.2.3.2所述的通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下列方面特定的知识和技能:
a)与诚信有关的方法和技术:使审核人员能检查诚信管理体系并形成适当的审核发现和结论。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应当包括:
---- 诚信术语;
---- 诚信管理原则及其运用;
---- 诚信管理技术、工具及其运用。
b)与诚信有关的运作过程:使审核人员能理解审核范围内的技术内容。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应当包括:
---- 行业特定的术语;
---- 企业质量信用和质量诚信管理技术规范及其运用;
---- 合格供应商、销售商(代理商)信用评价规范及运用;
---- 诚信环境因素及其影响;
---- 运作过程、产品和服务的关键特性。
注:审核人员的能力应当通过适当的培训获得。
5.2 其他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参照《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6. 申诉和投诉
6.1 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可在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申诉。本公司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
6.2 若申诉人认为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附件 2:认证收费标准和人日数对照表
收费标准(人民币)
申请费:1000元
审核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年金(含标志使用费):2000元(每年缴纳一次)
评审费:安所需评审工作人*日总数收费,每人/日收费标准:3000元
人日数:
雇员人数 |
初次评审 |
监督评审 |
复评 |
||
总时间 |
评审策划及文件评审时间 |
现场评审时间 |
现场评审时间 |
现场评审时间
现场评审时间 |
|
1-500 |
1.5 |
0.5 |
1 |
1 |
1 |
501-1000 |
2 |
0.5 |
1.5 |
1 |
1 |
1001-2000 |
2.5 |
0.5 |
2 |
1.5 |
1.5 |
>200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注 1:表中“雇员”是指企业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审时将在场的非长期(季节性的、临时的和分包的)雇员;
注 2:雇员人数的确定执行行业实施细则;
注 3:一个“审核人日”通常指8小时完整的正常工作日,不能通过增加每天的工作时间来减少评审天数。
注 4:表中人日适用于诚信体系审核或诚信、3A结合审核。
允许增加评审时间的因素:
复杂的后勤条件,涉及到不止一座建筑物或一处工作地点;
雇员适用多种语言(需要翻译人员或妨碍评审员独立工作);
相对雇员数量,工作场所很大(如林场);
法规要求高(如食品、药品、航空、核能等);
体系覆盖了高度复杂的过程或相对数量大的彼此不同的活动。
允许减少评审时间的因素:
无/低风险产品/过程;
对组织体系的前期了解(例如,组织已经按照其他标准被同一机构认证);
相对雇员数量、工作现场很小(如只有综合办公楼);
客户的认证准备状态(例如,组织已经被另一个第三方机构认证或承认);
过程涉及到单一的基本活动;
成熟的管理体系;
大量雇员从事相同的简单工作。
注 4:考虑到所有因素,对减少某个组织初次评审人日的调整总量不能大于评审人日时间表中要求的30%;
注 5:达标后申请升级认证,按复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