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施日期:2025年2月8日 版本:A/2 修订号:4
1.目的
为确保华凯提供提供能源管理体系(英文缩写EnMS,下同)认证过程的有效性,本文件规定了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过程和特定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HIC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为确保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工作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且能适应HIC有关部门和岗位职责的需要,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过程管理,仅包括CNAS-CC190:202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50003:2021)的特殊要求,对于ISO17021的通用要求已在管理程序文件中说明,此处不再详述。
3.引用文件
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要求》(idt ISO/50001:2018)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发改委2014年 第21号公告)
CNAS‐SC190:202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ISO 50003:202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dt CNAS-CC190:2021)
ISO/IEC 17021-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dt CNAS-CC01:2015)
CNAS-TRC-015:2018《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绩效改进及确认方法》
CNAS-TRC-016:202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文件技术内容确定指南》
CNAS-TRC-017:2023《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关键因素确定指南》
《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
4.管理职责
4.1市场部门负责客户接洽、市场开发与合同接收、签订,负责认证证书发送和回收过程中的联络。
4.2技委会负责组织合同评审;负责审核资料的跟踪、验收与归档管理和组织审核资料认证决定的评定;以及向CNAS/IAS报送与认证有关的信息;负责对认证实施过程的监控。负责对审核和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
4.3审核部负责编制审核方案,进行审核准备,组成审核组实施现场审核,和对审核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负责对审核人员的管理。
4.4客服部、技委会负责获证客户的注册管理。
4.5合同评审人员和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在进行人员评定时统称为项目管理人员。
4.6管理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
4.7总经理负责认证证书的签发和认证注册资格(包括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批准。
5.认证接洽和认证申请 Certification negotiation and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5.1市场/客服部门与拟申请认证的客户接洽,在了解客户的申请目的、拟认证的范围及基本情况后,应向客户提供HIC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5.2市场/客服部门在确认客户的意见后,应要求其提交正式申请材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申请应包括下列相关信息:
a)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复印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c)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及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且正常运行至少六个月以上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d)申请认证的范围,包括能源种类、能源管理体系边界和范围描述、能源使用和消耗情况(如前一年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用能设施、设备及系统、主要能源使用等信息;
e)申请组织的一般特征及能源管理基础信息,包括其名称、物理场所的地址、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数、过程和运作的重要信息;
f) 确定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人员,包括:
--最高管理者;
--能源管理团队;
--对与能源绩效相关的采购负有责任的人员;
--对影响能源绩效的重要变更负有责任的人员;
--对建立、实施或保持能源绩效改进(包括目标、能源指标和措施计划)负有责任的人员;
--对开发、维护能源数据和分析负有责任的人员;
--对策划、运行和维护主要能源使用相关过程负有责任的人员,适宜时,包括季节性作业(如采收活动、酒店);
--对影响能源绩效的设计负有责任的人员。
说明:在将人员排除为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之前,必须了解清楚他们的角色和影响。
g)申请组织与其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关的一般信息,包括其产品活动和服务,人力与技术资源,以及适用时,其在一个较大实体中的职能和关系;
h)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和能源绩效的外包过程;
i)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要求。
j)申请组织任何相关的法律义务,及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k)组织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能源管理方面要求的信息(适用时);
o)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与能源有关的重大事故将及时向HIC报告;
5.3业务部门或办事处对申请客户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符合5.2条要求后进行登记,并将所有申请材料移交合同评审人员。
6.申请评审和合同签订
6.1 HIC合同评审人员应对合同及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合同评审前,合同评审人员应确认申请客户已理解了HIC关于认证的要求。
6.2合同评审人员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合同评审应达到如下目的:
申请资料齐全,申请组织及其能源管理体系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策划并开展审核;
b)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c)申请组织对认证的要求已确定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组织;
d)解决了HIC与申请组织之间任何已知的理解差异;
e)HIC具备与受审核组织申请认证范围相关的专业能力和其他资源条件,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f)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g)明确申请组织是否属于国家/地方的重点用能单位,了解申请组织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等;
j)保持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合同评审应保持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填写《合同评审表》并保存。
6.3评定专业范围。
6.4合同评审人员经对以上各条的评审,认为申请方及其管理体系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方可接受合同。当客户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应设法澄清和要求补充信息。合同评审人员认为HIC不能受理该认证项目时,应记录拒绝申请的原因,并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客户,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6.5授权人对合同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签署《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后,就成为具有强制实施力的法律性质的协定,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如签订合同一方不能执行合同时,经提出后协商解决。若终止合同,则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 .审核方案的制定和管理
7.1 审核方案策划人员应根据申请评审的结果,按照《审核方案策划管理办法》 的过程要求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并将审核方案策划结果传递到审核组,由审核组在现场确认,必要时根据审核组在现场确认的结果调整审核方案。
根据申请评审时已识别的特定的申请组织的具体情况分析对其实施审核和认证所需的能力,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审核组实施审核。当了解到特定的获证组织的EnMS 已发生变化时(特别是在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方案策划时),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对原有的能力分析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更新,并按更新后的能力需求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审核组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审核时间的策划按要求策划每个申请EnMS认证的组织的初次审核(含一、二阶段)、监督审核及再认证审核所需的审核时间。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确定受审核组织的审核时间时,应考虑组织的EnMS范围所涉及的服务活动种类、 组织规模及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核定审核活动所需的审核时间的影响。安排审核时间应考虑一下因素:
a)客户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复杂程度,包含年度综合能耗、能源种类的数量、主要能源使用的数量;
b)产品和过程;
c)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确定,包括最高管理层、管理者代表、能源管理团队、对可能会影响能源绩效的重要变更负有责任的人员、对建立、实施和保持能源绩效改进(包括目标、指标及实施方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对主要能源使用负有责任的人员;
d)拟审核的场所;
e)客户组织的语言和所讲的语言;
f)客户及其顾客的要求和期望;
g)工作班次的数量和时间安排;
h)每次审核活动所要求的审核时间;
i)审核临时场所的需求;
j)以前任何审核的结果。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参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
7.2 HIC 整个认证周期的审核方案是在三年认证周期内(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算起)安排一次两阶段的初审,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监审,以及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特殊情况下可以安排特殊审核。审核方案中应确定以下各项:
a) 确定各次审核的目的、范围和审核时间,确定各次审核活动所需的资源并对审核组的能力提出要求;
b) 确定审核所依据的标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要求;
c) 关于对“多场所运行同一套体系”的定义和审核的安排。
7.3多场所抽样(多场所组织相关要求参照附录C执行)
组织抽样的资格要求如下:
— 客户组织应有单一的EnMS;
— 客户组织应确定其中心职能,中心职能是客户组织的一部分并且不应分包给外部组织;
— 中心职能应获得组织的授权以确定、建立并保持单一EnMS;
— 中心职能应收集适合于显示能源绩效的数据并进行分析;
— 客户组织的单一EnMS应进行集中的管理评审;
— 所有场所均应服从客户组织的内部审核程序。
7.4 在审核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审核的情况对审核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审核方案的确定和后续调整均应考虑7.1的各项因素。如果是考虑了客户已获的认证或接受的其他审核,对审核方案作出调整,则应收集充足的、可验证的信息,以证明对审核方案的调整的合理性,并予以记录。
8 .审核的启动
8.1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方案审核启动,做好以下工作:
a) 确定该次审核的目的、范围和审核准则;
b) 为该次审核选定合适的审核组长和审核组成员。审核组成员的选择应确保他们是经过HIC的审核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而且是有能力完成本次审核任务的人员。审核组成员的选择要求是:
——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有申请组织专业能力的审核员参加;
——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审核员参加;
——审核组成员之间应有协同工作的能力,所有成员均应确保公正性;
——当审核组中已安排人员不能够满足专业要求时,审核组中可安排技术专家;
——审核组应能满足所用语言及受审核组织文化特点的要求。
b)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还应与受审核组织进行联系,以确定审核的可行性。联系事项包括向客户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预定审核的日期和时间等,以便确认受审核组织的充分合作、识别审核需要的资源,并建立与受审核组织的正式联系渠道。以上联系可通过向受审核客户发送《审核行程通知函》的方式进行,但通知应留出足够时间,以便在客户对审核组某一成员表示反对后,来得及重组审核组。
8.2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在作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审核任务书》,其内容应对本次审核对象、目的、范围等要求,以及应提醒审核组长的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任务书经授权人确认批准后,正式向审核组长下达。此外,还应将受审核客户的体系文件、审核用的文件包以及相关文件和资料发给审核组长。
8.3 审核组长应将编制好的审核计划在审核实施前与受审核客户沟通,若客户无异议可进行现场审核。
9. 初次认证审核
能源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即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对第一阶段审核进行策划,并根据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对第二阶段审核做出安排。
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覆盖人数与任务书上人数不符,和(或)企业建立的管理体系与其申请标准的要求不符,和(或)其他应传递变更的情况,应填写《HIC-217 管理体系变更申请表》,并及时和审核管理人员联系、沟通确认是否需要修订审核方案。
9.1 第一阶段审核
9.1.1 第一阶段审核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并确定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包括:
——了解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情况,并确认是否做好了认证审核阶段的准备;
——了解组织能源评审的实施以及能源基准的建立情况;
——确定审核策划的重点,识别组织对能源绩效和能源管理体系绩效的评价方式以及能源管理体系确定的主要能源使用,将影响主要能源使用的重要运行参数和其它相关变量控制确定为重要审核点,识别应配备的专业审核资源并与组织就第二阶段审核的详尽安排取得共识。
9.1.2 第一阶段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a)评审范围和边界的文件化信息;
b)评审组织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图形或文字说明,以确定范围和边界;
c)确认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数(必要时)、能源种类、主要能源使用和年度综合能耗,以确认审核时间;
d)评审能源管理体系策划过程的文件化信息;
e)评审确认客户组织确定能源绩效所使用的能源绩效参数和相应的能源基准;
f)评审能源绩效改进机会的确定和排序以及目标、能源指标、措施计划的文件化信息;
g)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并审查及确认以下信息:
1)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文件;
2)能源使用、主要能源使用、能源基准、能源绩效参数,及其与体系各要素的关系;
3)能源方针与目标指标、能源绩效参数,能源监视、测量和分析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4)最高管理者对于能源管理在组织经营活动中的定位、策略和行动,对管理者代表和能源管理团队的任命和批准;
5)主要适用的能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可能包括:客户与政府签订的节能责任书、各主要工序能源绩效指标是否符合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的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等
6)客户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及与能源管理方针的一致性;
7)客户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实施情况。
9.1.3 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现场进行。
9.1.4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根据上述要求对受审核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情况进行分析后,应确定第一阶段审核的有关安排:
a) 审核组至少有一名专职审核员;
b) 审核组应具有申请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范围专业能力;
c) 第一阶段审核的审核组长宜尽可能也是第二阶段审核的审核组长,以确保对审核的延续。否则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全部及时传递给第二阶段审核组长;
d) 确认第一阶段审核是否可以不在客户的场所进行,第一阶段非现场审核可由审核组长通过文件及资料的审查和远程访问的方式完成;
e) 确定第一阶段审核的审核人日数,依照附录A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9.1.5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方案的要求对第一阶段审核进行策划,策划的安排应形成第一阶段《审核任务书》,报授权人审批,审批后传递给审核组长。一阶段的审核应在二阶段之前完成。
第二阶段审核的策划应根据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进行安排。第二阶段审核应与第一阶段审核保持适宜间隔。
9.1.6 审核组长接到《审核任务书》后应按任务书的要求和《审核员工作手册》以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开展工作。审核组长应按《审核任务书》对企业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9.1.7 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审核组长应编制一阶段审核报告。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审核报告中对应的条款写明,可附上《第一阶段审核问题点》,以便审核组长与受审核组织商定整改日期,为第二阶段审核作好准备。
9.1.8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在接到第一阶段审核报告后,应确认第一阶段审核任务是否已完成,并根据审核组长对受审核组织准备工作的评估,以及对于第二阶段审核的建议,策划安排第二阶段审核。
9.2 第二阶段审核
9.2.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客户能源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包括:
a) 确认客户持续遵守了其方针、目标和程序;
b) 确认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并且正在实现组织的方针与目标;
c) 确认客户的能源绩效改进已得到证实。
9.2.2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HIC应根据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确认第二阶段审核方案,制订第二阶段的审核计划。审核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a) 对能源使用的识别和随后对主要能源使用的判定;
b)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c) 经评审而制定的绩效参数、能源目标、能源指标、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d) 运行控制与维护;
e) 对照能源目标、指标、绩效参数而实施的测量、分析、报告和评价;
f) 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g)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h) 能源方针和管理职责;
9.2.3 在第二阶段审核期间,审核组应审查必要的审核证据,以确定在做出推荐意见前持续的能源绩效改进是否已得到证实。
9.2.4 HIC应分析必要的审核证据,以确定在做出认证决定之前持续的能源绩效改进是否已得到证实。授予初次认证应要求对持续的能源绩效改进进行确认。
注:GB/T23331-2020 A.10提供了客户组织如何证实能源绩效改进的例子。本文件附录C提供了能源绩效改进的补充信息。
9.2.5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方案的要求和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安排和启动第二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和第一阶段审核的最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选定审核组。通常情况下第二阶段审核的组长应尽可能由第一阶段审核的组长担当,以有利于审核的连续性。特殊情况下,必须更换组长时,则应选择能力相近的审核员担当,此时应将第一阶段审核资料全部交给第二阶段的审核组长;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编好第二阶段《审核任务书》,经授权人审批后,应连同第一阶段审核的所有资料和需用的文件包一并发给第二阶段审核组长。
审核组长接到《审核任务书》后应按任务书和8.2.2的要求编制第二阶段审核计划,并与受审核组织进行沟通,无异议后,方可进入现场审核。
9.2.6 审核组长在按《审核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第二阶段审核任务后,应根据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评价审核发现,做出审核结论,编制审核报告。另外,审核报告还应包括:
a)被审核的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b)在认证结论中:
1)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改进成果的陈述,并有支持该陈述的审核证据记录;
注1:在初次审核时,体系的实施可视为能源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2)持续的能源绩效改进成果的陈述,并有支持该陈述的审核证据记录。
注2:在初次审核时,能源绩效改进的证实可被视为持续的能源绩效改进。
注3:关于能源绩效改进的补充信息见附录C。
c)在监督审核中,确认客户组织已证明其实施了能源绩效改进措施的陈述。
9.2.7 审核组长应对两个阶段的所有不符合项进行验证关闭后,连同审核报告及所有资料最迟在审核后3个月内移交,若不能按时移交,应及时联系,说明原因。
9.3认证决定
9.3.1在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好审核资料后,应交给认证决定人员进行资料评定(担任本次审核的人员不能对该审核资料进行评定)。
9.3.2 认证决定人员应对以下资料和内容进行评审:
a)申请认证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书、合同评审单以及申请人的法律法规文件和体系文件等;
b)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报告及所有在审核中收集的信息和证据,通过这些信息和证据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c)所有不符合项的内容以及受审核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及验证结果;
d)审核组对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e)组织的能源管理及绩效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适用时);
f)组织的能源管理及绩效满足《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g)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组织的能源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h)认证审核期间没有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
i)复核必要的审核证据以确定持续的能源绩效改进已得到证实。
9.3.3如果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不符合上述9.3.2的要求,不得予以通过认证。
9.3.4 认证决定人员在对以上资料和内容进行评审的同时还应注意其他相关信息(如公共信息,受审核方对审核和审核报告的意见等)。资料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参《认证决定管理办法》执行。认证决定人员在评审后应独立作出能否授予认证的明确的结论。
9.3.5在认证决定作出最终批准后,证书管理人员根据《HIC-108 认证证书确认单》制作认证证书。
9.4认证证书的发放和认证公布
9.4.1 证书管理人员依据客户确认过的《证书信息确认表》制作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作出认证决定批准的日期。证书应标明以下的信息:
n证书编号;
n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
n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的范围(主要的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场所);
n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n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n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n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边界和能源绩效的表述;
n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监督情况;
n其它相关信息。
9.4.2 认证证书的管理
a)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
b)证书查询方式HIC除应当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查询的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c)当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与认证决定表和证书信息确认表中不一致时,应填写《HIC-217管理体系变更申请表》,记录认证范围修改的原因,并由审核组组长及认证决定人员沟通确认是否可以修改。保留相关的确认记录。
d)发放证书前,证书管理人员应与财务核实,确认认证费用已到帐。
e)HIC对获证客户(受审核方)的有关认证信息及HIC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应在电子媒体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f)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说明、证书有效性查询方法应随证书一同发放至客户;
9.5 认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审核方案人员应将认证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编目整理、归档,执行《审核文档管理办法》,作好管理和保管工作。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三年。
10.监督活动
10.1总则
10.1.1HIC对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实施监督活动,定期对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现场审核,并考虑获证客户及其能源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以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0.1.2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负责安排获证客户的监督审核。
客户管理部门协调监督活动的管理。通常应在上次审核实施后的10个月进行客户联络并预安排监督审核以确保在上次审核12个月内完成。
10.2 监督审核
10.2.1监督频次
(1)HIC根据获证组织的供能、用能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稳定性等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个月。
(2)在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10.2.2 监督审核应是现场审核,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对监督审核的方案进行策划。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在预定监督审核日期前2个月启动监督审核,选择审核组长和审核组成员,确认审核日期,确保达到 10.2.1 条的时间要求。监督审核组长应由具有组长能力的能源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担当。
10.2.3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在启动审核的基础上编制《审核任务书》,经授权人确认批准确认后向审核组长下达,同时应将监审用的文件包,上次审核的有关资料,如《不符合项报告》等提供给审核组长。
10.2.4 审核组长应按《审核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审核组长应编制审核计划,并与受审核组织进行沟通,客户同意后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现场审核。
10.2.5 监督审核应收集必要的证据以确定能源绩效的持续改进已得到证实,且至少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a)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b)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c)投诉的处理;
d)获证客户的主要能源使用的运行情况、能源计量及统计、能源绩效考评和能源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e)能源管理的目标、指标的实现和调整情况;
f)按照能源方针,持续改善整体能源绩效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能源绩效改进情况,包括对能源绩效的量化评估;
g)能源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变化及对能源管理体系的影响,合规性评价情况,有无受到处罚和产生负面影响等;
h)能源基准的变化情况;
i)能源管理相关信息对外交流情况;
j)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等情况;
k)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变化情况;
l)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变更情况包括获证客户能源绩效情况(即本次审核时间期限内的综合能耗及能源管理体系边界);
m)其他变更other changes;
n)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10.2.6 审核组通过现场审核,应在对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推荐给予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结论。如监督审核中发现有不合格,获证客户必须采取纠正措施,经审核组长验证关闭后,方可保持认证资格。
10.2.6 审核组长应按要求整理审核资料并确保全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组长应按《审核员工作手册》的要求把监督审核资料整理好,按期(一般情况下,不应超出一个月)提交认证决定管理人员。经认证决定人员评审通过后,然后由证书管理人员向获证客户发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结论通知书”。
11.再认证
11.1再认证审核的策划
11.1.1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确认能源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性,以及与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确定能源绩效的持续改进是否已得到证实。通过再认证审核评价获证客户是否持续满足相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或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从而保持认证注册。
再认证审核也应考虑到设施、设备、系统或过程发生的重大变化。对能源绩效持续改进的确认是授予再认证的条件。
注:能源绩效改进可能受到设施、设备、系统或过程变化、业务变化、或其他条件(导致能源基准的变更或产生变更需求)的影响。
11.1.2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目的和要求对现场审核进行策划和安排:
a)再认证审核应对获证组织的整个能源管理体系的运作按标准或其他要求进行全覆盖,结合内部和外部变更来看整个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
b)获证组织整个认证周期能源管理的绩效及能源管理体系边界的变化情况;
c)再认证审核还应关注获证客户的变更以及变更对体系运作有效性的影响;
d)经证实的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e)获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f)当获证客户能源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包括法律的变更,认证范围的扩大)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能需要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g)对于多现场认证或依据多个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进行的认证,再认证审核的策划应确保现场审核具有足够的审核人日及覆盖范围;
h)再认证审核的时间安排应确保在认证周期终止前有足够时间能做出认证决定。(通常应在认证周期终止前三个月安排再认证审核。)策划后,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将策划的内容纳入《审核任务书》,经批准后发给审核组长。
11.2再认证审核的实施
11.2.1审核组长应按照《审核任务书》的要求开始审核准备工作。再认证审核的实施过程与初审或监审的过程基本相同。审核组长应制订审核计划,与受审核组织进行沟通,客户同意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现场审核(见8.1.6)。
11.2.2 再认证审核应包括关注下列内容的现场审核:
a)结合内部和外部变更来看整个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
b)审核获证客户在3年能源管理体系运作中,经证实的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为此可调阅以前监督审核报告等资料;
c)获证组织整个认证周期能源管理的绩效及能源管理体系边界的变化情况
d)获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e)获证客户上一审核周期审核的不符合项验证、能源管理体系证书的有效性及认证标志的正确适使用情况;
f)当安排了第一阶段审核时,审核组长应完成相应审核,并提交一阶段审核报告。一阶段如有不合格项,则至少应在现场审核前进行整改的确认,审核组至现场需进行确认。
11.2.3 再认证审核中如发现有不符合项,审核组长在确定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限时,应考虑确保在认证周期终止前能做出认证决定。
11.2.4 再认证审核结束,审核组长应做出是否推荐保持和更新认证的审核结论,以及对体系3年运作的评价,并写入审核报告。当现场发现认证范围有变更时,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以便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调整审核方案,对审核的继续进行做出安排。
11.2.5再认证审核完成后,审核组长应按要求整理资料。在审核结束后一个月内,上交认证决定人员,以便安排资料的评定。
11.2.6 认证决定人员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对能源管理获证客户认证周期内的能源绩效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等信息,做出是否更新认证的决定。
11.2.7 在认证决定作做出最终批准后,证书管理人员负责按《证书发放管理规定》制作并发放新的认证证书。再认证证书应与原证书为同一注册号,但应注明新的证书有效期。
12.证书暂停或撤销
12.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间,获证组织发生与能源管理体系有关的重大变化时,HIC应及时做出暂停或撤销证书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具体包括:
a)组织发生了与能源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b)组织的能源绩效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或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
c)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
d)组织存在其它严重影响能源管理体系运行的严重不符合,不能在HIC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12.2 证书的撤销
12.2.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证书将被撤销,并要求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停止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a)被注销、破产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b)获证组织在暂停资格的限期内未能有效地对问题实施纠正。
c)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d)严重违反双方认证合同规定的。
e)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f)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g)没有运行能源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h)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HIC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i)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j)获证客户主动要求撤销证书;
k)其他重大影响能源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
12.2.2 HIC应给获证企业发出适当的关于撤销的通知,并应给出理由。
12.2.3 当证书被撤销,企业不应再描述他们的企业是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也不应再使用相应的标志。
12.2.4 企业应有权针对能源管理体系证书的撤销提出申诉。
12.3 证书的暂停
12.3.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证书将被暂停:
a)能源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本机构技委会负责管理;
b)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未按《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规则》要求使用本机构签发的能源管理体系证书和认证标志;
◆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本机构得到妥善处理;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特殊审核。但在获证组织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15个月;
c)不接受或不配合本机构组织实施的认证有效性内部稽查、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其他违反与本机构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的规定;
◆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在监督审核、特殊审核、认证有效性内部稽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
d)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获证组织不再符合本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
e)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f)其他不满足本机构认证要求的情况。
12.2.2 HIC应给能源管理体系获证企业发出适当的关于暂停的通知,并应给出理由。
12.2.3 当一张能源管理体系证书被暂停,企业不应再描述他们的企业是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也不应再使用相应的标志,并应尽快完成相应改进措施。
12.2.4 企业应有权针对能源管理体系证书的暂停提出申诉。
13.认证转换
HIC审慎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节能执法监管部门查处的组织,原则上不予受理。参照《认证证书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14.结合审核
14.1 在与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管理体系的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能源管理体系的特殊要求及重要审核点描述清晰、充分、易于识别,确保满足相关要求并在审核报告中进行清晰的说明。
14.2 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每一单独体系认证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14.3 当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与ISO9001:2015或与其他管理体系同时审核时,执行《管理体系结合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审核的安排应在合同评审时由HIC管理人员做出。
14.4 结合审核的安排应考虑审核组长由具备二个体系审核员资格的并具有组长能力(高级)审核员担任,审核组成员也应安排双体系审核员参加,审核时间(人日数)的安排应符合《管理体系结合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14.5 审核组长在完成审核后,对每个体系均应做出评价,并编制审核报告。在认证决定人员评审后,经批准发出两张认证证书。
15.认证人员能力评价
15.1基本要求
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对各类人员的能力进行初始评价、初始测试、能力监控与评价,能 力定期测试与评价,并保持评价记录。认证审核员、认证管理人员能力评价结果需经 由领导批准后方可在系统上录入。
15.2 所有认证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特定技能要求等,须满足 ISO/IEC 17021:2015《管理体系审核要求》(CNAS-CC01:2015)、《ISO 50003:202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90:2021)、本程序条款要求及本程序附录E 的对认证人员的相关知识和能力要求。
15.3 认证人员能力初始评价
15.3.1 认证人员初始能力评价
a. 所有认证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特定技能要求等,须满足 ISO/IEC 17021:2015《管理体系审核要求》(CNAS-CC01:2015)、ISO 50003:202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90:2021)、本程序条款要求及本程序附录E的对认证人员的相关知识和能力要求。
b. 由管理部根据初始能力评价准则进行初始能力评价前的人事确认并记录,记录包括被评价人的教育、工作、培训、审核(咨询)的相关信息,填写《认证人员登记表》、《审核经历汇总表》(审核员专用)以获取其知识和技能的证据,使对其能力有基本了解;《认证人员登记表》内容尽可能详细、充分、以便于识别被评价人员所具有的知识和技能;
c. 管理部应在招聘人员入职时进行基本的面试考察,以了解其过去的工作经历知识和技能的情况;将面试情况记录在《管理体系认证人员专业能力面谈记录表》中,必要时对记录中相关信息进行验证、澄清和确认;
d. 技术委员会获得管理部的上述有关材料记录后,组织评价人员根据本程序规定的评价准则、《能源管理体系专业技术领域分析》对审核员进行初始能力评价,将评价结果填写在《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表》中。
e. 技委会对批准评价合格的认证人员分别建档编制最新评价结果和注册状态,之后准备进入认证人员初始能力测试程序(见 15.3.2)。
15.3.2 认证人员初始能力测试
15.3.2.1 审核员/技术专家的初始能力测试
a. 技委会根据15.3.1.d的《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表》所输出的认证业务范围(对应的技术领域),依据《能源管理体系专业技术领域分析》中有关的知识内容编制并提供《EnMS审核员专业能力测试卷-基础知识》《EnMS审核员专业能力评定表》做测试,并交回技委会。经技委会评价,管理者代表审批,审定符合要求报总经理批准即认定该审核员能力合格,可安排其参加审核。如测试结果为不合格的,则需要对该工作岗位进行特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并再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审核。
b. 级别审核员首次参加华凯审核,需由具有组长资格的人员进行见证,并填写《机构内部新入职审核员初始能力见证评价报告》。见证不合格者需重新安排见证或经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执行审核任务。CCAA 见证可替代首次见证。特殊情况由审核部负责人批准。
15.3.2.2 项目管理员(申请/合同评审人员、计划/方案管理人员)的初始能力测试
a. 纳入《认证人员一览表》备案的项目管理人员,由技委会依据《能源管理体系专业技术领域分析》中有关的知识内容编制并提供一份《审核员/认证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测试表》做测试,并交回技委会。经技委会评价,管理者代表审批,审定符合要求报总经理批准即认定该项目管理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如评价、测试结果为不合格的,则需要对该工作岗位进行特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并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5.3.2.3 报告检查/认证决定人员的初始能力测试
a. 纳入《认证人员一览表》备案的报告检查/认证决定人员,技委会根据 15.3.1.d的《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表》所输出的认证业务范围(对应的技术领域),依据《能源管理体系专业技术领域分析》中有关的知识内容编制并提供一份《审核员/认证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测试表》做测试,并交回技委会。经技委会评价,管理者代表审批,审定符合要求报总经理批准即认定该报告检查/认证决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如评价、测试结果为不合格的,则需要对该工作岗位进行特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并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5.3.2.4 能力评价人员的初始能力测试
a. 纳入《认证人员一览表》备案的能力评价人员,由管理者代表依据《能源管理体系专业技术领域分析》中有关的知识内容编制并提供一份《审核员/认证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测试表》做测试,并交回技委会。经技委会评价,管理者代表审批,审定符合要求报总经理批准即认定该能力评价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如评价、测试结果为不合格的,则需要对该工作岗位进行特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并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5.4 认证人员工作过程中的能力监控与评价
15.4.1 工作过程中能力监控评价是通过在认证人员日常实际工作、审核中的能力表现 予以多方式的证实其能力是否得到保持。
15.4.2 对审核项目中审核员(含实习审核员)、技术专家的审核工作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性的过程监控评价。于每一个审核项目中,由审核组长现场按照规定的考察项目实施并记录在《机构内部审核员见证评审报告》中。如现场表现见证评价结果出现一项为“较差”或“差”的,则需要对该审核人员进行补充培训及考核。
15.4.3 委托客户对审核组成员的工作表现及能力的过程监控评价。所有的认证审核项 目结束后,在客户获证后由客服人员与认证组织联系,提供一份《认证组织满意度调查表》(评价对象为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本次审核的审核组各成员),请获证组织在对公司信息沟通、审核组成员在审核工作的专业性、工作能力和合规性、服务质量等进行评定。客服部收回调查评价表后进行统计分析,对评价不合格的当事人,应视为客户投诉处理,按照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处理。
15.5 认证人员的能力定期测试及评价
15.5.1审核员的年度见证考核
公司根据审核人员使用频率和活动的风险水平,策划审核人员的见证频率,具体见《审核人员管理办法》。
15.5.2 对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管理人员、认证决定人员、能力评价人员)的能力进行年度确认每年 1-2 月技委会、审核部组成评价组,按照《认证管理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表》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对测试不合格的关键岗位人员,技委会将撤销其相应的技术领域中的业务代码范围。
15.6 审核员初次担任组长的能力评价
15.6.1 级别审核员初次担任组长的,需要对其组长资格的能力进行一次见证评价。申 请人需填写《审核员见证申请表》,经在审核任务批准后由审核部安排见习组长作为审核 组的组长开展审核。现场见证人员为具有注册审核员资格及组长资格的审核人员。现场见证后见证员填写《机构内部审核组长见证评价报告》。
15.6.2 级别审核员的组长资格的能力见证原则为一次见证,对见证结论最终意见为不合格的,需提出申请再次见证直至见证结论最终意见为合格,审核部才能在后续安排审核项目时给与其组长角色。
15.7 能力评价负面结果的处理
15.7.1 公司在认证业务范围认可后,对某一唯一性特定技术领域认证人员能力评价 的结果为不满意的,且通过后续的培训依然不能满足要求的,或是如具备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审核员,被公司解雇的,将对公司的能力产生影响。技术委员会应及时报告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并分析对公司整体能力的限制性因素和对目前认证产生的影响;
15.7.2 通过分析,批准后由管理部快速招聘具备特定技术领域认证人员予以补充,技术委员会并按照本程序有关要求进行对其初始能力评价。
15.8 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的确定
15.8.1 申请/合同评审人员的能力准则
a)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b) 熟悉、理解“认证认可条例”、“认可机构认可准则、规则、指南”的要求及公司的相关认证审核程序、申请和合同评审作业认证制度的规定;
c) 熟悉国民经济专业分类和机构各体系技术领域分类分组和管理要求的内容;
d) 能熟练使用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
e) 掌握负责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有相关行业实践的通用术语和过程内容;熟悉能源管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包括:范围和删减的适用性;能源原理,包括能源类型、能源使用、能源转换和不同单位(如千瓦时到TJ)的能源计算;
f) 客户产品、过程和组织类型、规模、治理、结构方面内容(不具备时可由相应专业专家协同)。
g) 如申请/合同评审人员同时为审核员时,对其审核员资格的评价可替代认证管理人 员的能力评价。
15.8.2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包括确定审核项目、指派审核任务人员)的能力准则
a)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b) 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及良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c) 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有责任心、有耐心,能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
d) 熟悉理解“认证认可条例”、“认可机构认可准则、规则、指南”的要求及公司认证审核程序及有关认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 掌握负责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有相关行业实践的通用术语和过程内容;熟悉能源管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包括:范围和删减的适用性;能源原理,包括能源类型、能源使用、能源转换和不同单位(如千瓦时到TJ)的能源计算;
f) 能熟练运用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
g) 17021 要求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h) 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同时为审核员时,对其审核员资格的评价可替代其认证管理人 员的能力评价。
15.8.3 报告检查/认证决定人员评定准则
a) 掌握负责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熟悉有相关行业实践的通用术语和过程内容;熟悉能源管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包括:范围和删减的适用性;能源原理,包括能源类型、能源使用、能源转换和不同单位(如千瓦时到TJ)的能源计算;
b) 了解能源绩效参数(EnPIs)、能源基准(EnB)、相关变量和静态因素及其在EnMS中证明能源绩效改进的用途
c) 了解通用的能源使用系统,如:锅炉和热流体系统;制冷、供暖、通风和空调;机械系统(如电机、风扇、泵);热,而非建筑围护结构(如炉子);压缩空气;照明;根据适当决定,可以包括额外的系统;
d) 了解能源使用系统中潜在的能源绩效改进以及用于实现能源绩效改进的当前技术的应用;
e) 了解EnMS中通常包含的数据类型,使用的典型监测、测量和分析方法,以及通过将能源绩效参数(EnPIs)与其相对应的归一化的能源基准(EnB)进行比较来评估能源绩效的改进
f) 17021 要求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g) 特殊行业/高风险行业认证业务范围的认证决定人员宜具备不低于该业务范围专业审核员的要求;一般行业/中低风险行业认证业务范围的认证决定人员宜具备专业大类中的某一专业小类相关审核员的能力要求;
h) 认证评定亦可由级别审核员与该专业的技术专家一同做出认证决定;
j) 如报告检查/认证决定人员同时为审核员时,对其审核员资格的评价可替代其认证管理人员的能力评价;
15.8.4 负责实施专业能力评价的人员评价准则:
a)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
b) 熟悉机构专业能力评价准则、证实方法;
c) 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
d) 熟悉国民经济专业分类和机构各体系技术领域分类分组和管理要求的内容;
e) 如专业能力评价人员同时为审核员时,对其审核员资格的评价可替代其认证管理人 员的能力评价。
15.8.5 审核人员、技术专家能力评价准则
a) 教育:与能源技术相关或相近的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b) 经历:至少4年能源管理方面全职实际工作经历,其中至少2年的工作经历来自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能源管理和技术的工作经历;
c) CCAA 注册能源管理体系级别审核员;
d) 满足 ISO/IEC 1702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要求》(CNAS-CC01:2015)中的 7.1 章及附录E EnMS认证技术领域的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e) 具有相应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f) 熟悉该技术领域相关的组织能源管理的过程;
g) 能识别组织影响能源管理的关键活动,并能对其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h) 熟悉相应技术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i) 适用时,具有特定的资格证书;
j) 通过持续的专业发展,保持最新的能源管理和审核的知识与技能。(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要求与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要求一致。提供技术培训的,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技术培训的有效性。)
15.9 认证人员能力的保持与发展
15.9.1 持续专业发展方式审核员和其他认证人员可以通过华凯提供持续专业发展机会以及自学等方式获得专业持续发展:
a) 获取工作经验;
b) 培训;
c) 辅导;
d) 自学;
e) 研讨会、会议或其他类似活动。
15.9.2 持续专业培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a) 能源管理理论与实践、适用标准和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技术领域能力准则的最新要求;
b) 华凯关于 EnMS 审核和认证的最新要求;
c) 通过能力评价发现,审核员或其他认证人员的实际能力不能完全满足能力准则的要求,应对不满足的部分予以培训。
15.9.3 在组织交流和研讨时,华凯将考虑以下因素,以确保交流和研讨活动的有效性:
15.9.3.1 华凯在必要时将交流和研讨的成果汇总,制定或修订相关文件,如:
- EnMS 审核核认证的程序或作业指导文件;
- EnMS 审核检查单;
- EnMS 审核核认证的能力需求分析、能力准则、能力评价过程或评价方法。
15.9.3.2 上述交流和研讨的频次、范围、规模宜与下列方面相适宜:
a) 华凯审核和认证活动的范围、规模和绩效;
b) 华凯审核和认证人员的数量、能力范围与水平、工作量和绩效。
附录 A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A.1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确定
A.1.1 HIC在确定 EnMS 有效人员时,应考虑所有可能的人员,包括所有固定、全职、 临时和兼职人员,同时还要考虑影响能源绩效或能源绩效改进的承包商或外部服务供方。
A.1.2 应考虑对能源绩效和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
管理职能 |
可能涉及的人员类别/示例 |
1 |
最高管理者 |
公司总经理及其经营决策团队等。 |
2 |
能源管理团队 |
经最高管理层授权的能源管理人员,如管理者 代表及能源管理小组。 |
3 |
对与能源绩效相关的采购负有责任的人员 |
设施设备、服务、能源等的采购人员,包括采 购管理和采购活动实施人员等。 |
4 |
对影响能源绩效的重要变更负有责任的人员 |
1)能源管理体系策划人员;
2)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目标和能源指标的策划人员;
3)设施设备和工艺过程变更管理人员。 |
5 |
对建立、实施或保持能源绩效改进(包括目标、能源指标和措施计划)负有责任的人员 |
1)目标和能源指标的制定、实施及考核人员;
2)与目标、能源指标和措施计划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如工厂或设备经理等。 |
6 |
对开发维护能源数据和分析负有责任的人员 |
1)与能源使用和消耗数据(如能源绩效参数、相关变量、静态因素、目标和指标等)进行策划、统计和分析的人员,如能源/设备/过程工程师等;
2)从事其他关键数据(例如公用事业能源账单、建筑管理数据、财务数据等)管理和分析的人员。 |
7 |
对策划、运行和维护主要能源使用相关过程负 有责任的人员 |
1)能源评审活动管理、实施人员;
2)与主要能源使用运行相关的运行和维护准则制修订人员;
3)主要能源使用相关的操作和维护人员;
4)主要能源使用过程关键特性的监测人员。 |
8 |
对影响能源绩效的设计负有责任的人员 |
与设施、设备、系统和用能过程进行节能技改 (新建、改造、扩建等)项目实施有关人员。 |
注1:以上人员包括组织内部人员和外包方人员,外包可能涉及的重要过程包括:生产运行的外包、设计外包、设备运维外包、新改扩建项目的外包等。
注2:考虑组织职能划分,一般可包括组织最高管理层、能源管理团队、能源管理体系主管部门、人员能力及培训管理、设备管理、计量器具管理、采购管理、生产运行管理、文件管理、工艺及设计管理、合规性管理、能源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非以上职能人员可排除在外,排除前需确定这些人员的作用和影响。
A.1.3 兼职人员
根据实际工作的小时数,兼职人员的数量可以减少或增加,并换算成等效的全 职人员数量,可按照以下公式进行核算:
等效的全职人员数量=工作小时数/8小时×兼职人员数量
例如:30名每天工作4小时的兼职人员,相当于15名全职人员。
A.1.4 倒班人员
关于倒班过程有效人员数量的计算,可参考上述5.3的原则,基于每天工作8 小时进行折算,即倒班员工的有效人员数量计算方法为:
倒班的有效人员数量=倒班的员工总人数×每日工作总时长(小时)/倒班班次×8(小时)
例如:某化工车间连续生产,共设置有四个班组,每个班组共有12人,总的倒 班人员数量为48人,按照早、中、晚进行轮班生产(即四班三运转),其倒班的有 效人员数量为36人,其计算方法如下:48×24/(4×8)=36人。
A.1.5 类似或重复过程人员
当执行相似或重复过程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占比较高时,允许在清晰合理 并对每个企业应用一致的基础上,减少认证范围内的人员数量。确定类似或重复过 程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理由和准则需保留文件化信息。
类似或重复过程人员数量的缩减程度宜考虑相关人员活动对能源绩效的影响程 度进行确定,以确保对过程审核及抽样的充分性,包括:
a)相关人员活动对能源绩效影响较大的情况,例如船舶修造企业的焊接过程涉及的人员;
b)相关人员活动对能源绩效影响有限或较小的情况,例如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一线操作人员。
A.2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的确定
A.2.1复杂程度基于以下三个因素:
— 年度综合能耗;
— 能源种类的数量;
— 主要能源使用的数量。
A.2.2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是一个依据表 1 中列出的三个因素加权得到的计算值,复杂程度值C的计算公式是:
C = (F EC×0.25) + (F ES×0.25) + (F SEU×0.50 )
其中,
F EC 是表 1 中的年度综合能耗的复杂程度系数;
F ES 是表 1 中的能源种类数量的复杂程度系数;
F SEU 是表 1 中的主要能源使用数量的复杂程度系数;
表 1 提供了计算复杂程度所需的每个因素的权重和相应范围内的复杂程度系数。
表 1 确定审核时间的能源复杂程度准则
因素 |
权重 |
范围 |
复杂程度系数 |
|
国际单位(TJ) |
国内常用单位(万吨标煤) |
|||
年度综合
能耗 |
25% |
≤20 |
≤0.068 |
1.0 |
>20 且≤200 |
>0.068 且≤0.68 |
1.2 |
||
>200 且≤2000 |
>6.8 且≤6.8 |
1.4 |
||
>2000 |
>6.8 |
1.6 |
||
能源种类
数量 |
25% |
1~2 种 |
1.0 |
|
3 种 |
1.2 |
|||
≥ 4 种 |
1.4 |
|||
主要能源
使用数量 |
50% |
1-3 SEUs |
1.0 |
|
4-6 SEUs |
1.2 |
|||
7-10 SEUs |
1.3 |
|||
11-15 SEUs |
1.4 |
|||
≥ 16 SEUs |
1.6 |
|||
注:年度综合能耗和主要能源使用数量从客户组织的能源评审中获得。 |
||||
注:年度综合能耗计算中的能源单位 TJ 与我国常用能源单位千克标准煤(kgce)的折算方法见 GB/T2589-2008,本文件参考使用 1TJ 相当于34吨标准煤(tce)。 |
A.2.3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到复杂程度值,用该值可以根据表 2 来确定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的等级。
表2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等级
复杂程度值 |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等级 |
> 1.35 |
高 |
1.15–1.35 |
中 |
< 1.15 |
低 |
A.3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确定
A.3.1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是基于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共同确定的。对于初次认证审核(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审核时间见表 3。HIC 应确保在第一阶段审核时对审核时间进行评审和确认。
当过程采用倒班方式运行时,每个班次的审核程度取决于每个班次发生的活动或过程,以及客户组织所展示的对每个班次的控制水平。为了审核有效实施,至少对其中的一个班次进行审核。倒班抽样的方法和不审核其他班次的理由应予以记录。
表 3 初次认证审核时间(审核人日)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 |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 |
||
低 |
中 |
高 |
|
1-8 |
2.5 |
4 |
5 |
9-15 |
4 |
6 |
7 |
16-25 |
5 |
7 |
9 |
26-65 |
6.5 |
8 |
10 |
66-85 |
8 |
9.5 |
11.5 |
86-175 |
8.5 |
11 |
12 |
176-275 |
9 |
11.5 |
12.5 |
276-425 |
10 |
13 |
15 |
≥426 |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大于425时,HIC可按照本表的递进规律计算审核时间 |
A.3.2 监督和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如表 4 所示。认证过程应确保根据能源管理体系、主要能源使用、设施、设备、系统或过程的重大变更结果,对已确定的审核时间进行复核。
表 4 监督与再认证审核时间(审核人日)
有效人员的数量 |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 |
|||||
低 |
中 |
高 |
||||
监督 |
再认证 |
监督 |
再认证 |
监督 |
再认证 |
|
1-8 |
1 |
1.5 |
1 |
2.5 |
1.5 |
3 |
9-15 |
1 |
2.5 |
2 |
4 |
2.5 |
5 |
16-25 |
2 |
3.5 |
2.5 |
5 |
3 |
6 |
26-65 |
2.5 |
5 |
3 |
6 |
3.5 |
7 |
66-85 |
2.5 |
6 |
3.5 |
6.5 |
3.5 |
8.5 |
86-175 |
2.5 |
6 |
3.5 |
7 |
3.5 |
8.5 |
176-275 |
3 |
6 |
4 |
8 |
4 |
9.5 |
276-425 |
3.5 |
7 |
4 |
8.5 |
5 |
11 |
≥ 426 |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大于425时,HIC可按照本表的递进规律计算审核时间 |
A.3.3 审核可包括远程审核技术,如交互式网络协作、网络会议、电话会议和/或客户组织流程的电子验证。
A.3.4 远程审核活动应在审核计划中明确,且远程审核活动所用的时间应计入审核持续时间。审核计划应包括或引用使用任何远程审核活动的理由,还应包括远程审核技术的选择及如何得到管理。
注:远程审核可用于审核时间内的其他活动。
A.4 调整审核时间的因素
A.4.1 HIC应提供修改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和决定审核时间调整的理由,并确保保留文件化信息。调整审核时间的因素可包括:
a)减少
1) 管理体系的成熟度;
2) 当前认证周期内与能源绩效改进有关的已认可的核查宣称。
b) 增加
1) 物流和大型场所;
2) 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审核;
3) 客户组织的变化;
4) 以往的审核发现;
5) 现场能源的生产(例如:边界内的蒸汽生产、热电联产);
6) 一个人拥有多个未计入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数的角色。
A.4.2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减少不应超过表 3 和表 4 中确定时间的30%。
A.4.3 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审核可能使得审核时间的增加,但如果导致审核时间减少,则不得超过20%。对于一体化审核,审核时间的增加或减少是对A.4.1和A.4.2中审核时间的增加或减少的补充。
A.5 临时场所
如果一个组织有包含类似活动的多个临时场所,HIC应采用多场所抽样方案对其能源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如果临时场所不包含类似的活动,则不允许对临时场所进行抽样(见附录B)。
附录 B :多场所组织
B.1 总则
本附录(等同采用ISO50003)提供了包括确定审核时间和多场所组织抽样的特定要求。除方案要求或法律法规要求外,当本文件要求与其他文件中的要求不一致时,HIC将执行本文件。
对于已认可的第三方认证,HIC可能还需要根据情况应用其他相关文件(如IAF强制性文件)。
本附录规定了单一能源管理体系下的多场所客户组织的EnMS认证要求。HIC规定的具体方法应确保审核能够为所有场所能源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提供充分信任,并且审核应是现实的、可行的、经济合理的。能源管理体系应证实其能够实现所涉及的所有场所的预期结果。
在本附录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提及的“场所”一词是指常设场所(物理的或虚拟的)或临时场所(物理的或虚拟的)。
本附录不包括在客户组织中部署多个EnMS的多场所组织,这种情况下,每个场所应被考虑作为具有单一场所的组织,并作为相应的受审核方。
如果客户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需要认证,并且相关活动在组织授权和控制下的不同场所以类似方式进行,HIC应保持文件化信息,以便在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时对场所进行抽样。如果有正当理由,并且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证据,则可以考虑偏离附录B的要求。理由应表明,在开展审核之前,可以对列出的所有场所的EnMS符合性具有相同的信任水平。
B.2 多场所组织的场所
B.2.1 总则
多场所组织不必是唯一的法律实体,但是所有场所都应与客户组织的中心职能具有合同关系。中心职能应有权要求各场所在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注:适用时,可在中心职能和场所之间的正式协议中明确。
如无法确定场所(如:服务的提供),则认证的覆盖范围应考虑客户组织中心职能的活动以及其服务的交付。适当时,HIC可以决定在组织交付服务的场所进行认证审核,且 应识别并审核中心职能。
B.2.2 临时场所
临时场所可以包含在EnMS认证范围内,也可以包含在认证文件中。包含在认证文件中的条件取决于客户与HIC之间的协议。
B.3 组织抽样的资格
B.3.1 抽样的资格要求如下:
— 客户组织应有单一的EnMS;
— 客户组织应确定其中心职能,中心职能是客户组织的一部分并且不应分包给外部组织;
— 中心职能应获得组织的授权以确定、建立并保持单一EnMS;
— 中心职能应收集适合于显示能源绩效的数据并进行分析;
— 客户组织的单一EnMS应进行集中的管理评审;
— 所有场所均应服从客户组织的内部审核程序。
B.3.2 中心职能应负责确保收集和分析来自所有场所的数据(能源和其他方面),其应能够证明有权力和 能力实施组织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表B.1和B.2所列的内容。
表B.1管理体系数据
管理体系 |
体系文件和体系变更 |
管理评审 |
纠正措施的评价 |
内部审核的策划和结果的评价 |
证实有能力收集有关法律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在需要时更新 |
表B.2能源绩效数据
能源绩效 |
一致的策划过程 |
确定调整或修订能源基准、相关变量和能源绩效参数的统一的准则 |
建立目标、能源指标和措施计划的统一准则 |
评价措施计划和能源绩效参数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的集中过程 |
评价能源绩效改进的统一准则 |
B.4 抽样方法学 Sampling Methodology
B.4.1 总则general principles
样本的选择应基于以下列出的准则。HIC应针对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中对场所抽样的样本设计和样本选择的依据保持文件化信息。
HIC应确定选择场所的方法学并保持文件化信息。
B.4.2 条件
B.4.2.1 组织应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以应用本附录。
a) 所有运行的场所具有相似的活动或过程或主要能源使用;
b) 一定数量的场所可以组合成子集,当子集中的每个场所具有相似的活动或过程或主要能源使用时,可以对该子集进行抽样;
c) 如果几个场所彼此靠近,则可以将它们视为一个场所。
例如:一组三个接近的场所可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EnMS有效人员数量、能源种类、能源消耗和主要能源使用的数量可以合并。
如果B.4.2.1中的任何一项准则都不适用,则应对所有场所和中心职能进行审核。
B.4.2.2 如果考虑中的某些场所具有与其他场所类似,但数量较少的活动或过程,则它们有资格被纳入多场所认证, 前提是执行最耗能过程的场所要接受更频繁的审核。
B.4.2.3 各场所的能源绩效可以单独考虑,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这应在HIC的过程中或在多场所组织抽样计划的理由中明确(见B.4.7)。
B.4.3 场所的选择
场所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原则:
a)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结果或以往的认证审核结果;
b) 场所规模的显著差异;
c) 倒班模式和工作流程或程序的差异;
d) 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
e) 在不同场所实施的过程;
f) 自上次认证审核后的变更;
g) HIC对客户组织的了解;
h) 语言、法律法规要求及其他要求的差异;
i) 地域分散程度;
j) 能源种类、能源消耗和SEUs的复杂性;
k) 能源绩效。
B.4.4 临时场所的选择
HIC应保留所选场所的信息,包括运行中的以及纳入样本中的临时场所。
临时场所的选择应考虑:
— EnMS有效人员;
— 评估与能源绩效和能源绩效改进有关的风险;
— 能源消耗;
— 跨越EnMS边界的能源种类;
— 不同设备、过程、系统或设施,以及项目的不同阶段;
— 场所的暂时性。
如果对临时场所采用了不同的准则,其理由应作为文件化信息保留。
B.4.5 样本量
HIC应保持文件化信息,以确定作为多场所组织审核和认证一部分的场所审核时应选取的样本量。这应考虑本文件中描述的准则。HIC应为多场所抽样的每次应用保留适当的文件化信息。
每次审核最少访问的场所数量如下:
— 初次认证审核:样本量(Y)应为场所数量(x)的平方根,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即Y=
— 监督审核:年度的抽样量应为场所数量的平方根乘以 0.6 ,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即Y=0.6
— 再认证审核:样本量应与初次审核相同。
然而,如果证明EnMS在三年的周期中是有效的,样本量可以减少至乘以系数0.8,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即Y=0.8。
B.4.6 风险
B.4.6.1 在每次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审核时,并且至少每年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均应审核中心职能。在中心职能的审核应包括对整个组织证书中所有场所的能源绩效的评审。
当HIC对受认证的能源管理体系所涵盖的过程/活动的风险分析表明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应增加或减少样本量,例如:
a) 场所的规模和EnMS有效人员数量;
b) 工作方式的差异(如:倒班);
c) 所从事活动的差异;
d) 能源消耗或SEUs的差异;
e) 作为文件化信息保留的纠正措施证据;
f) 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g)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结果;
h) 证实能源绩效改进和能源管理体系改进的能力。
B.4.6.2 为了降低风险,在HIC进行初次审核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HIC开始其审核过程前,相关场所(包括中心职能)应接受客户组织的集中管理的内部审核方案。
注:内部审核可以使用远程电子方式进行。
b)在HIC的初次审核前,客户组织应已对其能源管理体系实施了集中的管理评审。
B.4.7 场所抽样计划
HIC应为审核方案制定多场所抽样计划。
初始合同评审过程应明确哪些场所包括在认证中,哪些场所排除在外。如果在认证周期内增加或减少场所,客户组织应通知HIC,抽样计划需进行适当调整。
B.4.8 其他场所
当新场所加入已认证的多场所网络时,新场所应被考虑作为一个独立的集合,以确定样本量。在证书中加入一个或多个新场所后,应在现有场所的基础上添加新场所,以确定将来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所需的样本量。如果场所的数量减少,则应评审样本量,以确保抽样准则能够被证实。
B.5审核与认证
B.5.1 总则
HIC应保持文件化信息以处理其多场所方案下的审核。文件化信息确定了HIC确认相同的能源管理体系管理所有场所的活动、适用于所有场所并且满足B.3中组织的所有资格准则的方式。HIC应证明并记录采用任何方法对多场所组织实施审核与认证的理由。
B.5.2 申请与申请评审
HIC应获得与申请组织有关的必要信息,以便:
a.确认在客户组织内部署了单一管理体系;
b.确定管理体系运行范围及寻求认证的范围,以及适用时的子范围;
c.理解每个场所的法律与合同安排;
d.理解“哪里发生了什么”,即:每个场所的过程/活动/能源消耗/SEUs/能源绩效改进,并识别中心职能;
e.确定向所有场所交付的过程/活动(如:EnPIs的准则)的集中化程度;
f.确定与不同场所之间的接口;
g.确定哪些场所适用抽样,以及哪些场所不适用于抽样 (见B.3):
h.确定客户组织的审核时间;
i.确定审核组所需的能力
B.5.3 审核方案
B.5.3.1 审核方案还应至少包括或引用下述内容:
a.每个场所的过程/活动/SEUs;
b.识别有资格抽样的场所和没有资格抽样的场所;
c.识别抽样覆盖和未覆盖的场所。
B.5.3.2 在确定审核方案时,HIC应为不属于计算审核时间的活动留出足够的额外时间,例如:由于待审核客户组织的具体结构,用于路途、审核组成员之间的沟通、审核后会议等。 可以使用远程审核技术,前提是要审核的过程具有适合远程审核的属性。
B.5.3.3 在任何时候使用多于一名成员构成审核组时,HIC应有责任与审核组长共同确定审核各部分和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并为审核的各部分分配适当的审核组成员。
B.5.3.4 审核方案中的审核时间应为中心职能和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之和。在确定中心职能的审核时间时,HIC应考虑由中心职能执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中心职能和每个选定场所的审核时间应根据附录A中的审核时间表计算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任何调整(增加或减少)的理由和调整的审核人日数应作为文件化信息予以保留。对于在实际过程和组织结构上能够合理调整(增加或减少)审核时间的场所,HIC应提供决策的理由并保留文件化信息。
B.5.4 审核时间计算
B.5.4.1 符合资格准则的组织,可以由可抽样场所、不可抽样场所或由这两种情况组合构成。无论组织由何种方式构成,必须有充足的审核时间来实施有效的审核。HIC应证明所应用的任何减少是合理的,并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证据。
B.5.4.2 每个被选定场所的审核时间应按每个场所进行计算,包括因整合管理体系、远程审核等的考虑而应用任何适用调整后的任何减少。组织的审核时间应为每个选定场所和中心职能确定的审核时间之和。
B.5.5 审核计划
HIC在准备审核计划时还应至少考虑下述内容:
1.认证范围以及每个场所的子范围;
2.待审核的能源种类、SEUs、能源绩效改进;
3.是否考虑多个管理体系标准;
4.待审核的过程/活动;
5.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
6.分配的审核组。
B.5.6 初次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时,审核组应完善信息以:
l 1.确认审核方案;
l 2.策划第二阶段审核,考虑对每个场所审核的过程/活动;
l 3.确认第二阶段审核组具备所需的能力。
在初次审核的结果中,审核组应记录在每个访问的场所审核的过程/活动。这些信息应用于修正审核方案以及后续监督审核的审核计划。
B.5.7 不符合
B.5.7.1 当通过组织的内部审核或HIC的审核在任何单个场所发现 GB/T 27021.1-2017中定义的不符合项时,应进行调查以确定其他场所是否会受到影响。因此,HIC应要求客户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评审,以确定它们是否表明存在适用于其他场所的整体体系缺陷。如果发现确实如此,则应在中心职能和各个受影响的场所实施并验证纠正措施。如果发现并非如此,客户组织应能够向HIC证明限制其后续纠正措施的理由。
HIC应确认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析原因,并描述了为消除发现的不符合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包括确定其他场所是否受到影响。HIC应要求客户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其他场所实施纠正或纠正措施。评审的证据和理由应作为文件化信息予以保留。
B.5.7.2 HIC视情况增加其抽样频率或样本量,直至确信控制已重新建立。
B.5.7.3 在作出认证决定时,如果任何场所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在得到满意的纠正措施之前,应拒绝对所列场所的整个网络进行认证。
B.5.7.4 组织在认证过程中,为了克服单一场所存在严重不合格所带来的障碍,试图将有问题的场所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这是不可接受的。
B.5.8 认证文件
B.5.8.1 只要认证范围内的每个场所都经过HIC的单独审核,或者按本文件概述的抽样方法进行审核,则可颁发覆盖多个场所的认证文件。HIC应通过其选择的任何方式向客户组织提供认证文件。
B.5.8.2 在包含相同范围或该范围的子范围,并明确引用主认证文件的情况下,HIC可向认证涵盖的客户组织的每个场所颁发认证文件。
B.5.8.3 HIC应随时更新多场所清单。为确保该信息的准确性,HIC应要求该客户组织将认证所涵盖的任何场所的关闭情况通知HIC。HIC应将未提供此类信息视为误用认证。
B.5.8.4 可在现有的认证中增加或删除场所。HIC应保持场所变更的文件化信息,包括样本大小的修改,场所的选择和审核时间计算等。
B.5.8.5 如果中心职能或者任何场所不符合保持认证的必要规定,则认证文件应被整体撤销。
B.5.9 监督审核
多场所组织的监督应基于本文件B.4中的抽样方法。每个场所审核时间计算参见本文件附录A,对不适用于B.3中抽样资格准则的多场所组织,监督应基于对中心职能和30%场所的审核。为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包括第一次监督选取的场所。
B.5.10 再认证审核
多场所组织的再认证应基于本文件B.4中的抽样方法。如果不适用于B.3抽样资格准则的组织,则应对其中心职能和每个场所均进行审核。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应根据本文件的附录A计算。
附录C 能源绩效改进
C.1 能源绩效改进
C.1.1 在一个认证周期内,当评审能源绩效改进是为了在认证决定中提出建议时,需考虑以下重要事项:
1.能源绩效改进应通过能源绩效参数值与相应的能源基准的比较进行评价(见GB/T23331-2020, 9.1.1)。这可以在不同的层面实施,包括设备、过程、系统或设施等层面。
2.如GB/T23331-2020,A4中所示,证明在EnMS整个范围和边界内持续的能源绩效改进不意味所有能源绩效参数值的改进。有些能源绩效参数值得以改进,而有些并没有,但在EnMS范围内,组织证实了其能源绩效的改进。
3.与单一场所相似,多场所组织可以确定某些层面的能源绩效改进,这可能包括组织范围内按场所、系统、过程或设备进行划分。抽样场所及其他场所的能源绩效改进数据可通过中心职能获取。
4.对于多场所组织,不是每个场所都可能为多场所组织能源绩效改进做出同等的贡献。然而,数据应可被中心职能使用并且在抽样场所得到确认。
C.1.2 组织可能选取多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比率、线性回归、非线性回归、复杂模型、模拟、设备和系统测试等方法。
C.1.3 针对每个能源绩效参数,审核员宜期望看到组织已实施如下措施:
a) 在能源绩效参数确定的层面上收集了能源消耗及潜在相关变量数据;
b) 确定哪些变量显著地影响了绩效参数,并与之相关;
c) 使用相关变量建立了适当的能源绩效参数。
C.1.4 如无相关变量,那么绝对能源消耗减少量也可证实其能源绩效的改进。
注:有关能源绩效测量、能源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的其他信息见ISO50006和ISO50047。
附录D:EnMS技术领域分类、认证业务范围
按照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的活动方式,并依据有关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划分为15个技术领域,该分类与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一致,且代替了CNAS:CC190-2021(idt ISO50003:2021)中的技术领域分类,具体分类详见下表。
表 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领域分类(认证业务范围)
能源活动分类 |
技术领域代码 |
技术领域名称 |
1、能源供给 |
1.1 |
煤炭 |
1.2 |
油、气 |
|
1.3 |
电力 |
|
1.4 |
热力 |
|
1.5 |
其他(地热、分布式能源、余热等) |
|
2、能源需求 |
2.1 |
钢铁 |
2.2 |
有色金属 |
|
2.3 |
化工 |
|
2.4 |
建筑材料 |
|
2.5 |
纺织 |
|
2.6 |
造纸 |
|
2.7 |
机械制造 |
|
2.8 |
交通运输 |
|
2.9 |
公共机构及服务 |
|
2.10 |
其他 |
表 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领域分类说明
技术领域 |
描述 |
示例 |
典型能源使用 |
工业--轻至中型 |
本类中设施用于生产 消费中间品或最终产 品 |
• 服装
• 消费电子产品
• 家电, 家具
• 塑料
• 装配
• 专用化学品
• 食品加工
• 水和废水处理 |
典型能源使用:
• 过程加热(电、天然气、煤炭或其他能源)
• 机械传动(泵、风机压缩空气、物料搬运)
• 蒸汽系统
• 小型冷却塔
• 其他过程使用
• 建筑物能源使用(照明、暖通空调、热水、 便携设备) |
工业--重型 |
本类中设施需要大量投资,并且工业生产需消耗大量的原材料 和能源 |
• 化学品
• 钢铁和金属
• 炼油
• 造船
• 纸浆和造纸厂
• 工业机械
• 半导体
• 水泥和陶瓷 |
典型的能源使用:
• 过程加热(电、天然气、煤或其他能源,原 料、中间产品)
• 过程冷却和制冷
• 机械传动(泵、风机压缩空气、物料搬运)
• 涡轮机、冷凝器
• 蒸汽系统
• 大型冷却塔
• 运输系统 |
建筑物 |
本类中的设施为标准商业建筑所配备 |
• 办公室
• 住宿
• 零售
• 仓库 |
典型的能源使用:
• 便携设备
• 热水供应
• 照明
• 与风机有关的加热和冷却系统,
• 泵系统 |
建筑综合体 |
由于能源种类和使用的复杂性,本类中运行的设施要求特定知识或技能 |
• 卫生保健设施
• 实验室
• 数据中心
• 校园
• 军队和政府机关,自带完整的能源供应(区域供热和制冷)
• 行政区域 |
典型的能源使用:
• 集中和区域供热和制冷系统
• 便携设备
• 热水供应
• 照明
• 区域暖通空调
• 压缩空气、物料搬运系统
• 电梯/升降设备 |
交通运输 |
本类中的系统或方法用来运送人或商品/货物 |
•客运服务(车辆、火车、船、飞机)
• 市政交通
• 货车运输
• 水路运输
• 铁路运输
• 邮轮
• 航空公司、空运 |
典型的能源使用:
• 移动能源使用
• 暖通空调
• 照明
• 便携设备
• 物料搬运
• 能源(燃油、电力、煤炭等) |
矿业 |
露天、地下和流体等原材料开采和运输 |
• 选矿
• 湿法冶金
• 冶炼和精炼
• 石油和天然气钻井作业
• 油气管道运输 |
典型的能源使用:
•萃取
•运输(装载机、卡车和输送机)
•机械传动(抽水、通风、涡轮机、风机)
•材料制备(破碎、研磨、分离)
•蒸汽系统、冷凝器和冷却塔 |
农业 |
牲畜、种子或农作物产品 |
• 耕作
• 育种
• 材料搬运
• 养殖业 |
典型的能源使用:
•提取
•能源(燃油、电力、天然气、煤炭等)
•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等)
•运输
•发动机
•驱动(泵、风机、物料搬运)
• 泵
• 水处理
• 烘干机 |
能源供给 |
能源产生(核能、热电联产、电力、可再生能源等)和输配(传输与分配) |
发电(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 |
典型的能源使用:
• 原材料转换
• 输配电涡轮机
• 燃烧
• 蒸汽系统
• 冷凝器和冷却塔 |
附录 E 认证人员能力要求
E.1下表1 明确了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的知识和技能的类型,“√”指 HIC 应确定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的准则和深度。“√+”表示需要相对较深的知识和技能。
表 1 能源管理体系知识和技能要求
知识 |
认证职能 |
||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 |
复核审核报告并做出认证决定 |
审核 |
|
能源专业术语 |
X (E.2.3) |
X(E.2.2) |
X(E.2.1) |
基本能量原理 |
X (E.2.3) |
X(E.3.2) |
X(E.3.1) |
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
- |
X(E.4.2) |
X(E.4.1) |
ISO 50001 要求的知识 |
X(E.5.3) |
X(E.5.2) |
X(E.5.1) |
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相关变量和静态因素 |
- |
X(E.6.2) |
X(E.6.1) |
通用能源使用系统 |
- |
X(E.7.2) |
X(E.7.1) |
能源绩效改进 |
- |
X(E.8.2) |
X(E.8.1) |
数据收集、监视、测量和评价数据的原则 |
- |
X(E.9.2) |
X(E.9.1) |
E.2 能源专业术语
E.2.1 审核
审核员应具备GB/T23331(第3章)中术语和定义的知识。
当确定适用于审核员时,还可包括ISO 50002、ISO 50006、ISO 50015或ISO 50047中的术语。
E.2.2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应具备GB/T23331(第3章)中术语和定义的知识。
当确定适用于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时,还可包括其他术语。
E.2.3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的人员应具备GB/T23331(第3章)中术语和定义的知识。
E.3 能量原理
E.3.1 审核
审核员应具备能量原理的知识,能量原理应至少包括:能源种类,能源使用,能源转换,不同能源单位的换算(例如kWh到TJ)和功率。
认证机构审核组应具备以下原理的知识:
•燃料燃烧;
•能量流动;
•能量损失;
•能源效率;
•能量平衡。
E.3.2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应具备能源种类、能源使用和能源转换的能量原理知识。
E.3.3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的人员应具备能源种类、能源使用、能源转换、不同能源单位的换算(例如kWh到TJ)的能量原理知识。
E.4 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E.4.1 审核
审核组应具备与能源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基本法律体系架构的知识。
E.4.2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小组应具备与能源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基本法律体系架构的知识。
E.5 ISO 50001要求的知识
E.5.1 审核
认证机构审核员应具备ISO 50001要求的知识。
E.5.2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中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小组应具备ISO 50001要求的知识。
E.5.3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的小组应具备ISO 50001要求的知识。
E.6 能源绩效参数、能源基准、相关变量和静态因素
E.6.1审核
审核员应具备能源绩效参数、能源绩效参数值、能源基准、相关变量、静态因素及其在能 源管理体系和证实能源绩效改进中的应用的知识,包括归一化技术。
审核组应具备运用诸如比率和简单线性回归的模型对能源绩效参数值及其相应的能源基准进行归一化的知识。
注:更多详细信息参见ISO 50006和ISO 50047。
E.6.2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中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小组应具备能源绩效参数、能源绩效参数值、能源基准、相关变量、静态因素以及它们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应用于证实能源绩效改进的知识。
E.7 通用能源使用系统
E.7.1 审核
审核组应具备能源使用系统的知识,例如:
•锅炉和热流体系统;
•制冷和制热,通风和空调;
•机械系统(例如电机、风扇、泵);
•热能,非建筑物外部围护结构(例如火炉);
•压缩空气;
•照明;
•HIC确定适用时,可包括其他系统。
E.7.2 复核审核报告并做出认证决定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小组应具备对能源使用系统的知识,例如:
•锅炉和热流体系统;
•制冷和制热,通风和空调;
•机械系统(例如电机、风扇、泵);
•热能,非建筑物外部围护结构(例如火炉);
•压缩空气;
•照明;
•HIC确定适用时,可包括其他系统。
E.8 能源绩效改进
E.8.1 审核
审核员应具备能源使用系统中潜在的能源绩效改进的知识。
审核组应具备用于实现能源绩效改进的当前技术应用的知识。
E.8.2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小组应具备能源使用系统中潜在的能源绩效改进以及用于实现能源绩效改进的当前技术应用的知识。
E.9 数据收集、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的原则
E.9.1 审核
审核员应具备能源管理体系中典型数据类型的知识。
审核员应具备能源管理体系中使用的典型监视、测量和评价方法的知识。
审核员应具备通过比较能源绩效参数值与相应的归一化的能源基准来评价能源绩效改进的知识。
注:其他详细信息参见ISO 50006和ISO 50015。
E.9.2 复核审核报告并做出认证决定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小组应具备能源管理体系中包含的典型数据类型的知识。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小组应具备能源管理体系中使用的典型监视、测量和评价方法的知识。
复核审核报告和做出认证决定的小组应具备通过比较能源绩效参数值与相应的归一化的能源基准来评价能源绩效改进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