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最新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版本号:1  修订号:2

1 目的  

明确多场所的理解、可能的多场所和多场所抽样的原则,对多场所组织的评定、多 场所的抽样审核、多场所的审核时间、多场所组织及各多场所在认证证书的表达进行规 定,满足 ISO/IEC 1702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IAF-MD 1《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CNAS-CC11《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等的要求,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不适用此管理要求。

2 范围 本管理要求适用认证公司各认证领域对多场所组织认证申请的评审受理、认证审核、认证评定及认证证书表达。

3 定义

3.1 组织

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3.2 常设场所 

客户组织持续进行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场所(有形或虚拟)。

3.3 临时场所

客户组织为在有限时期内进行特定工作或提供服务而设立的场所(有形或虚拟),

该场所不准备作为常设场所。

3.4 多场所组织

某单一管理体系覆盖的一个组织,其构成包括经识别的中心职能以及多个场所,中 心职能(并不必须是组织的总部)对某些过程、活动进行策划和控制,在多个场所(常设的、临时的或虚拟的)中这些过程、活动得到全部或部分实施。

3.5 中心职能

对管理体系负责并对管理体系集中控制的职能。

3.6 虚拟场所

虚拟地点指客户组织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所用到的,允许处于不同物理地点的人员执行过程的在线环境。

 1:当某过程必须在某一有形环境实现时不能将其考虑为虚拟场所,如:仓储、 物理检测实验、安装或维修有形产品等。

2:这类虚拟场所的一个例子是,一个设计和开发组织的所有员工在远程位置开展工作,在云环境中工作。

3:一个虚拟场所(如:一个组织的内部网络)被当作一个独立场所来计算审核时间。

4:更进一步信息见 CNAS-CC14IAF MD4)《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在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使用》。

3.7 子范围

单个场所的范围。

1:单个场所的范围可能与多场所组织的全部范围相同,但也有可能是多场所组织范围的一小部分。

2:本文件中所说的子范围针对认证范围而言,而非针对认可范围。

3.8 最高管理者 

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组织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4 职责

4.1 市场部负责确定申请认证的组织是否为多场所组织,并要求被审核方提交临时/多场所清单;

4.2 审核部根据被审核方确认的临时/多场所清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并确定审核员时间。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审核组,审核组负责按多场所组织审核要求实施审核。

4.3 认证决定人员负责依据多场所组织认证要求评审全部认证审核资料,并做出认证决定。

5 应用

5.1 场所

5.1.1 场所可以包括所有土地,在其上的特定地点实现组织所控制的过程、活动,包括任何相关联或附属的仓库,用以储存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料,以及上述过程、活动涉及的任何固定的或活动的设备或设施。另外,如果法律有要求,场所的定义应以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注册登记制度的定义为准。

5.1.2 在无法确定地点时(如:服务提供组织可能会有这种情况),认证的覆盖范围宜考虑组织总部的过程、活动以及服务的交付。适用时,本机构可以决定仅在组织交付服务的地方进行认证审核。此时,本机构应识别并审核所有与中心职能有关的接口。

5.2 临时场所

5.2.1 认证机构应通过抽样对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临时场所进行审核,以获得管理体系运行和有效性的证据。当认证机构和客户组织协商一致时,多场所认证的范围以及认证文件中也可以包括临时场所。当认证文件中显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该场所是临时的。

5.3 多场所组织

5.3.1 一个多场所组织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法律实体,但该组织的所有场所应与该组织的中心职能具有法律或合同联系,并服从于单一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由中心职能制定、建立,并服从于中心职能的持续监督和内部审核。这意味着中心职能有权要求任何场所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适用时,中心职能与各场所的正式协议宜对此作出规定。

6 多场所组织认证的资格要求

6.1 组织应具有单一管理体系。  

6.2 组织应识别其中心职能。中心职能是组织的一部分并且不应被分包给外部的组织。

6.3 中心职能应获得组织的授权以规定、建立并保持该单一管理体系。

6.4 组织的单一管理体系应服从集中的管理评审。

6.5 所有场所应服从组织的内部审核程序。  

6.6 中心职能应有责任确保来自于所有场所的数据得到收集和分析,并且应能够证明其权威和能力,以便在需要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发起组织的变更。

(i) 体系文件和体系变更;

(ii) 管理评审;

(iii) 投诉;

(iv) 纠正措施的评价;

(v) 内部审核的策划和对结果的评价;

(vi) 与适用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注:中心职能是实施控制并得到组织最高管理者授权的,是对所有场所产生影响的。并没有要求中心职能仅处于某个单一场所。

7 方法

7.1 应用场所抽样对多场所组织审核的方法

7.1.1 条件

7.1.1.1 当每个场所均运行非常相似的过程、活动时,允许对这组场所抽样。

7.1.1.2 并非所有满足“多场所组织”定义的组织都具备抽样的资格。

7.1.1.3 并非所有的管理体系标准都适合于多场所认证。例如,当标准要求对差异性的当地因素审核时,对多场所的抽样是不适宜的。在一些方案中也会适用特定规则,如包括航空业(AS 9100 系列)或汽车业(IATF 16949),这些方案的要求应被优先考虑。

7.1.1.4 为了通过审核获得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充分信任,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不适宜进行场所抽样:

1)范围类别或过程、活动相关的风险或复杂程度很高或很复杂;

2)具备多场所审核资格的场所规模;

3)为处理不同的过程、活动或不同的合同与法规系统,在当地运行管理体系的差异。

7.1.2 抽样 

7.1.2.1 样本中应有一部分根据 7.1.2.4 因素选取,一部分随机抽取;并且其结果应选到在有代表性的不同场所,确保认证范围内覆盖的所有过程将被审核到。

7.1.2.2 至少 25% 的样本应随机抽取。

7.1.2.3 考虑到下述规定,其余部分的选择应使得证书有效期内所选场所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大。

7.1.2.4 场所选取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场所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或以前认证审核的结果;  

2)投诉记录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其他相关方面;

3)各场所在规模上的显著差异;

4)在倒班安排和工作程序上的差异;

5)管理体系以及在场所实施过程的复杂程度;

6)上次认证审核后的变化;  

7)管理体系的成熟度和组织的理解程度;

8)对于环境管理体系,考虑环境问题和环境因素及其关联影响的程度;

9)文化、语言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

10)地理位置的分散程度;

11)场所是常设的、临时的或虚拟的。

7.1.2.5 并不是必须在审核过程一开始就完成抽样。也可能在完成对中心职能的审核时完成抽样。不论哪种情况,应将样本中所包括的场所通知中心职能。这可能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通知,但应给出充分的时间用于审核准备。

7.1.3 抽样数量  

7.1.3.1 审核组应对每个多场所组织每次应用抽样形成记录,证明其操作符合本文件要求。

7.1.3.2 每次审核最少访问的场所数量是:  

初次认证审核:样本的数量应为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X ),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其中 y 为将抽取场所的数量、x 为场所总数。

监督审核:每年的抽样数量应为场所数量的平方根乘以 0.6 即(y=0.6√x ),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再认证审核:样本的数量应与初次审核相同。然而,如果证明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 中是有效的,样本的数量可以减少至乘以系数 0.8 即(y=0.8√x),计算结果向上取整 为最接近的整数。

7.1.3.3 在初次认证审核、每次再认证审核以及作为监督的一部分在每个日历年至少一次的审核中,都应对中心职能审核。

7.1.3.4 当本机构对拟认证或获证管理体系涵盖的过程、活动进行风险分析,发现涉及下列因素的特殊情况时,应增加抽样的数量或频率。

1)场所的规模和员工的数量;  

2)过程、活动以及管理体系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

3)工作方式的差异(如:倒班);  

4)所从事过程、活动的差异;

5)投诉记录,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其他相关方面;

6)与跨国经营有关的任何方面;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结果。  

7.1.3.5 如果组织的分支机构分为不同等级(如:总部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全国性办公室,地区办公室,地方分支),上述的初次认证审核抽样模式适用于每个等级的场所。

示例:

1 个总部办公室:每个审核周期(初次审核、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都访问;  

4 个全国性办公室:样本数量=2,至少 1 个为随机抽样;

27 个地区办公室:样本数量=6,至少 2 个为随机抽样;

1700 个地方分支:样本数量=42,至少 11 个为随机抽样。

地区办公室的样本中宜至少覆盖到每个全国办公室控制的地区办公室。地方分支的 样本中宜至少覆盖到每个地区办公室控制的地区分支。这样可能导致每个等级的场所抽样数量超过按照第 7.1.3.2 条计算的最小抽样数量。

7.1.3.6 抽样过程应作为审核方案管理的一部分。在任何时候(即:在策划监督审核之前、或组织的任何场所变更其结构时、或将在认证边界之内增加新的场所时),审核部应预先评审审核方案中的抽样安排,以便在为保持认证对样本审核之前能确定抽样数量调整的需求。

7.1.4 增加场所  

如果对已认证的多场所组织增加新场所或增加一组新的场所,认证机构应确定在证书中增加这些新场所前所需实施的必要活动。这应包括考虑是否对新场所审核。在新场所纳入证书后,需要确定后续监督或再认证审核的抽样数量。

7.2 对不适用

 7.1 条场所抽样的多场所组织审核的方法

7.2.1 审核方案的构成应包括对所有场所的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在监督审核中,应在每个日历年覆盖 30%的场所(向上取整至整数)。每次审核都包括中心职能。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同于第一次监督审核所选取的场所。  

7.2.2 审核方案的设计应确保在认证范围覆盖的所有过程在每个周期内被审核到。

7.2.3 增加场所

如果对已认证的多场所组织增加一个新场所,除了在审核方案中策划监督之外,该场所应在被增加到证书中之前被审核到。在新场所纳入证书后,为确定后续监督或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应将其与以前的场所累计。

7.3 对场所构成中部分可抽样部分不可以抽样的多场所组织审核的方法

应按照第 7.1 条对可抽样的场所并按照第 7.2 条对组织中剩余不适用抽样的场所建立审核方案。

8 多场所组织的认证的实施

8.1 申请与申请评审  

市场部/审核部/合同评审人员在合同评审时应充分识别有关申请组织的必要信息

1)确认贯穿组织部署了单一管理体系;

2)确定管理体系运行范围及寻求认证的范围,以及适用时的子范围;

3)理解每个场所的法律与合同安排;  

4)理解“在哪里发生了什么”,即:确定每个场所提供的过程、活动,并识别中心职能;

5)确定向所有场所提供的过程、活动(如:采购)的集中化程度;

6)确定在不同场所之间的接口;  

7)确定哪些场所适用抽样(即,哪些场所提供非常相似的过程、活动),以及哪些场所不具备抽样资格;

8)纳入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见 CNAS-CC14、CNAS-CC105、CNAS-CC106、GB/T27204/ISO/IEC TS 17023);

9)确定组织的审核时间;

10)确定审核组的能力要求;

11)识别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活动的复杂程度和规模范围(如:一个或多个)。

8.2 审核方案  

8.2.1 除了 CNAS-CC01:2015 第 9.1.3 条的要求外,审核方案还应至少包括或引用

下述内容:

1)每个场所的过程、活动;

2)识别哪些场所可以被抽样、哪些场所不能; 

3)识别哪些场所被抽样覆盖、哪些场所未被抽样覆盖。

8.2.2 当确定审核方案时,由于被审核组织的特定结构,本机构应为额外活动给予充分 的时间,这些活动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例如:用于路途、审核组成员之间联系、审核后会议等。

注:假如拟审核过程的属性适用于远程审核(见 CNAS-CC01 CNAS-CC14),可使用远程审核技术

8.2.3 在任何时候使用多于一名成员构成审核组时,审核部有责任与审核组长协同识别出对每个场所及每一部分审核所需的技术能力,并为审核的每一部分分派适当的审核组成员。 

8.3 审核时间计算 

8.3.1 符合资格准则的组织,可以由可抽样场所构成、不可抽样场所构成,或由这两种情况组合构成。无论组织由何种方式构成,必须有充足的审核时间来实施有效的审核。除非特定认证方案另有规定,单个被抽样场所审核时间的减少量不应超过 50%。 例如,CNAS-CC105 允许审核时间减少量最大为 30%,另外 20%是由于单一管理体系所运行中心职能以及任何可能的集中化过程(如:采购)而考虑允许缩减的最大值。对每个被选定场所(无论场所是按 7.1 抽样的、或不能抽样按 7.2 确定的、或按照 7.3 混合方法确定的),包括适用时含中心职能要素的,应使用现有的准则文件(如:应用 CNAS-CC105 对 QMS 和 EMS,应用 CNAS-CC106 对一体化管理体系)以及必要时适用的专项方案要求来计算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

8.4 审核计划

8.4.1 除了 CNAS-CC01:2015 第 9.2.3 条的要求外,审核组长在准备审核计划时还应至少考虑下述内容:

1)认证范围以及每个场所的子范围;

2)在考虑多个管理体系标准的情况下,对每个场所的管理体系标准;

3)拟审核的过程、活动;

4)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

5)分派审核组。  

8.5 初次认证审核:第一阶段

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审核组应完善信息以:

1)确认审核方案;

2)策划第二段审核,考虑对每个场所拟审核的过程、活动;

3)确认承担第二阶段审核的审核组具备必要的能力。  

8.6 初次认证审核:第二阶段 Initial Audit: Stage 2

初次认证审核的输出中,审核组应将在每个场所审核了哪些过程形成文件。这些信息将用于修正审核方案以及后续监督审核的审核计划。

8.7 不符合与认证

8.7.1 在任何独立场所发现不符合(如 CNAS-CC01 中规定),无论是由内部审核发现或经由本机构审核的审核发现,应开展调查以确定其他场所是否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本机构审核组应要求组织对不符合评审,以确定这些不符合是否指出了适用于其他场所的 总体上的系统不足。如果发现确实如此,应同时对中心职能及受到影响的独立场所实施纠正措施并验证。如果发现并非如此,组织应能够向认证机构证明其限定后续纠正措施范围的正当理由。

8.7.2 本机构应要求提供这些措施的证据并增加其抽样频率和/或抽样数量,直到确信恢复了控制。

8.7.3 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如果任一场所出现严重不符合,在得到满意的纠正措施之前应拒绝对整个多场所组织所列的场所进行认证。

8.7.4 在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不应允许组织为克服由于某个场所存在不符合造成的问题,而从认证范围中删除存在问题的场所。

8.8 认证文件  

8.8.1 认证文件应反映认证范围以及多场所认证所覆盖的场所、法律实体(适用时)。

8.8.2 认证文件应包含所有场所的名称和地址,反映出组织与认证文件相关。范围或认 证文件引用的其他信息应清晰表明经认证的活动由清单中所列场所实施。然而,如果某 一场所的活动仅是包含于组织范围内的一部分,认证文件应包括该场所的子范围。当在认证文件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8.8.3 如果向一个场所颁发认证文件,其中应包括:

1)管理体系针对被认证的整个组织;

2)该认证所覆盖对特定场所、法律实体的活动;

3)与主证书之间的可追溯性,如:编号/代码;

4)声明:本证书的有效性取决于主证书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该场所、该法律实体的名义颁发认证文件,或误导该场所、 该法律实体被认证(被认证的是客户组织),也不应包括该场所、该法律实体的过程、活动符合规范文件的声明。

8.8.4 一旦任何场所不能满足保持认证的必要规定,认证文件将被整体撤销。

8.9 监督审核 

8.9.1 对可以抽样多场所组织的监督审核应与 7.1 条一致。每个场所审核时间计算应与上述 8.3 条一致。

8.9.2 对不能按照 7.1 条抽样的多场所组织,监督基于对 30%场所的审核外加对中心职能的审核。认证周期中第二次监督选取的场所通常应不包括第一次监督所选取的场所。每个场所审核时间的计算应与上述 8.3 条一致。

8.10 再认证审核

8.10.1 对可以抽样多场所组织的再认证审核应与 7.1 条一致。每个场所审核时间计算应与上述 8.3 条一致。

8.10.2 对不能抽样的多场所组织,再认证应按照初次认证审核,即对所有场所外加中心职能审核。对每个场所以及中心职能的审核时间计算应与上述 8.3 条一致。

推荐服务